專家稱作出暫緩螞蟻集團上市決定是監管職責所在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螞蟻集團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長、總經理進行了監管約談。11月3日,上交所發佈公告稱,上述重大事項可能導致螞蟻集團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有關規定,決定暫緩螞蟻集團上市。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張子學認為,交易所作出暫緩螞蟻集團上市決定,既有必要,又合理合法。
負責任的做法
張子學表示,近日輿論集中質疑螞蟻集團上市,以及有關部門正在明確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安排等,可能對螞蟻集團本次發行上市構成重大影響,事關萬千投資者切身利益。這種情況下,交易所根據近日發生的一系列情況,作出暫緩螞蟻集團上市的決定,是監管職責所在,也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有充分制度依據
張子學認為,對於可能對發行上市構成重大影響情形的處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科創板註冊制相關製度規則已有安排。按照這些規定,交易所應當對螞蟻集團作出暫緩上市的決定。
首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26條規定了在證監會作出註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向交易所的報告義務和交易所及時處理職責;第27條規定了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處理措施。
其次,《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進一步明確交易所在處理上市前重大事項的職責。一是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及其保薦人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按要求更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發行人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並向交易所提交專項核查意見。二是上市委審議後至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所的發行上市審核機構經重新審核後決定是否重新提交上市委審議;重新提交上市委審議的,應當向證監會報告。三是證監會作出註冊決定後至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可能導致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發行人應當暫停發行;已經發行的,暫緩上市;交易所發現發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權要求發行人暫緩上市。
此外,證監會在同意螞蟻集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的批復中也已明確,在同意註冊之日起至本次股票發行結束前,如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交易所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維護金融穩定發展和投資者權益
張子學指出,近期,媒體對大型互聯網企業進入金融領域所引起的問題和風險進行了較多討論,涉及市場壟斷和不公平競爭問題、信息技術的可控性和穩定性問題、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問題、系統性風險等,以及由此帶來的監管框架有效性問題等。
張子學建議,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應當從處理好金融發展、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關係的角度,科學研判、充分評估輿論反映的問題和風險,拿出有效防範措施,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及信息披露要求進行嚴格核查論證,切實維護金融穩定發展和投資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