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孟晚舟的律師可用“重大證據遺漏”申請終止引渡程序
溫哥華當地時間29日晚,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法官希瑟·霍爾姆斯(Heather Holmes)作出一項裁定,駁回孟晚舟引渡案檢方律師的一項申請。這項裁定意味著,法官認為美國提供的“案件記錄”中可能存在“故意遺漏證據”或者“重大證據遺漏”,因此可以被列為申請終止對孟晚舟引渡的理由之一。
裁定書認為,孟女士的申訴無論是要求中止訴訟還是指認“案件記錄”刪除證據既是基於每個分支的分別考慮,也是基於對各個分支的綜合考慮。因此,存在這樣的可能性,即第三分支無法獨自成立,但是在與第一分支和第二分支合併考慮的情況下,就可以成立。因此,法官決定駁回檢方律師的請求。
孟晚舟引渡案的審理目前進入了第二個階段,也就是審理美加兩國政府對孟晚舟的逮捕和引渡申請是否存在濫用司法程序的問題。孟晚舟的律師用三個分支理由申請終止對孟晚舟的引渡程序,分別是:第一分支,政治干預司法;第二分支,加拿大執法部門逮捕孟晚舟的程序違法並侵犯了她的憲章權利;第三分支,美方提供的證據存在重大遺漏。此前,法官已經接受了第一和第二個分支。代表加拿大司法部的檢方律師認為第三個分支不成立,因此申請法官駁回。但是現在,這三個分支都被法官接受,就意味著孟晚舟的律師有了更多的證據來要求終止對孟晚舟的引渡。
一般引渡案件中不會採納被引渡人提供的證據,但是,法官選擇接受被引渡人的部分證據,表明法官對美國提交的用於支持引渡要求的“案件記錄”內容的可靠性存在重大疑問。
裁定是由法官根據程序法作出的,通常是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就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判決則是法官根據實體法作出的決定,通常在案件審理結束時宣布。(總台記者張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