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除了打車還能打球?法院:惡意攀附馳名商標,判賠70萬
滴滴打車這個品牌家喻戶曉。而一家提供高爾夫球、搏擊等培訓的公司,不僅在宣傳時大量使用“滴滴打球管家”的標識,還將公司更名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滴滴打球公司)。
“滴滴”商標所有權人將滴滴打球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北京知產法院一審判令滴滴打球公司停止侵權、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樣的企業名稱,並賠償原告損失70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後稱兩原告)擁有“滴滴”商標在第39類“運送乘客;運送旅客;交通信息;出租車運輸”等服務上的商標權。而兩原告發現,一家公司未經許可,在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網站、公司裝潢等處大量使用包含“滴滴” 、“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標識,提供高爾夫球、搏擊、卡丁車等活動場地預定、教練課程預定及教學預約、文體培訓、舉辦體育賽事等服務。
2016年3月,這家公司甚至還將企業名稱由某信息諮詢公司直接變更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兩原告認為,滴滴打球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滴滴”馳名商標合法權益,故訴至北京知產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停止使用包含“滴滴”的企業名稱,並索賠300萬元。
經審理,北京知產法院認為,涉案商標“滴滴”構成已註冊馳名商標,滴滴打球公司的行為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制、摹仿、翻譯,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上述服務系“滴滴”商標所有人提供或與其存在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繫,屬於“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滴滴打球公司在明知“滴滴”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將企業更名並進行商業使用,其攀附的主觀惡意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合全案證據,北京知產法院一審判令滴滴打球公司停止涉案商標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樣的企業名稱,並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70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