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銀行法公開徵求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製作和發售數字代幣
據央行網站消息,央行發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提出,將“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明確寫入立法目的,建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
《徵求意見稿》稱,完善人民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防範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製作和發售數字代幣。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0年立法計劃。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金融改革部署,建設現代中央銀行製度,人民銀行組織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一、《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落實中央金融改革部署,建設現代中央銀行製度的需要。黨的十九大、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對金融領域改革作出重大部署,要求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並確定了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將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和製定審慎監管基本製度的職責劃入人民銀行等一系列金融改革的重大內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設現代中央銀行製度。在此基礎上,黨中央、國務院對人民銀行履職提出了新要求,如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加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等。這些內容需要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予以充分體現,為改革做好法律保障。
(二)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需要。近年來,經濟金融形勢出現重大變化,金融市場規模迅速擴張,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業務交叉融合,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同時,金融風險交叉傳染、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足等現像不同程度存在,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仍需進一步疏通。為更好適應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黨中央提出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強化金融服務功能,平衡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係,精準有效處置重點領域風險,深化金融改革開放,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為更好落實改革要求,需要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和逆週期調節機制,建立系統性風險處置機制,維護金融穩定。有必要通過修法,落實人民銀行新職責要求,完善履職措施,在法律框架下推動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為社會經濟發展營造良好金融環境。
(三)符合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趨勢。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開始重新審視中央銀行職能定位,普遍從法律層面強化中央銀行在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中的職能,突出中央銀行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許多國家的央行(貨幣當局)在處理金融危機過程中實行了變革,增加新的職責,創新監管手段。例如,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將美聯儲的監管職責範圍擴展至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英國《2012年金融服務法》在英格蘭銀行內部建立金融政策委員會和審慎監管局,前者負責宏觀審慎政策制定、識別並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後者負責對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人民銀行認真跟踪研究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動態,並結合我國國情總結其中的有益經驗,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中予以體現。
二、《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的主要工作和總體思路
人民銀行高度重視《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工作,組織專門人員對修法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多次開展實地調研,長期跟踪研究相關國際經驗,起草了修訂草案。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先後徵求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業內專家學者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
修改本法的總體思路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全會、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金融工作重要論述精神和要求,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建設現代中央銀行製度。一是堅持國內實踐與國際經驗相結合。立足我國國情,在總結近年來金融宏觀調控和風險處置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條件成熟、行之有效的製度在修法中予以體現,同時充分借鑒危機後各國中央銀行立法先進經驗及相關國際準則。二是始終堅持問題導向,確保改革有的放矢。把保持幣值穩定,把好貨幣總閘門,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不斷強化民營小微企業和脫貧攻堅金融服務,引導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等重大問題作為改革的核心和主線,貫穿修法工作的全過程。三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政策導向。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市場化調控方式,推動金融業雙向開放,減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行政約束,提升資源配置效率,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同時堅持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健全行政監管制度,完善製度抓手,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嚴格監管要求。
三、《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包括總則、組織機構、人民幣、業務、監督管理職責、監督管理措施、財務會計、法律責任和附則,共9章73條。
(一)強調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加強金融宏觀調控。《徵求意見稿》將“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明確寫入立法目的,引導金融體系回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定位。為更好地進行金融宏觀調控,服務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徵求意見稿》從全局出發,明確了人民銀行製定和執行宏觀審慎政策的職責定位,提升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監管的有效性(第一條、第二條、第三十三條)。
(二)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人民銀行的新職責要求。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以及人民銀行“三定”方案,《徵求意見稿》修改完善了人民銀行的職責,明確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製度、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三個“統籌”、組織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等職責;落實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加強監管協調與信息共享(第五條、第十條)。
(三)建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徵求意見稿》完善了貨幣政策工具箱,適度增加貨幣政策工具的靈活性,保證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第二十五條)。為填補宏觀審慎政策的製度空白,《徵求意見稿》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以加強逆週期調節和穿透式監管為重點,健全金融機構逆週期資本緩衝、風險準備金、壓力測試等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第四條、第三十四條)。
(四)健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制度。明確係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識別、監測分析、並表監管以及恢復和處置計劃的製定實施。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批和監管規定。明確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認定、檢查評估和監管(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四條)。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完善了金融業綜合統計管理和信息報送規定(第四十條)。
(五)進一步發揮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和防範、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徵求意見稿》規定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健性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牽頭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建立明確的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體系,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包括監督問題機構實施自救、對債權人依法實施債務減記、提供流動性支持、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等(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
(六)完善人民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防範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製作和發售數字代幣(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七)完善人民銀行的治理制度。繼續堅持中國人民銀行不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貸款的原則(第三十二條)。為保證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持續健康穩定,《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銀行製定中央銀行會計製度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保持公開透明,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完善財務緩沖和利潤分配製度,增加對金融風險的應對能力(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
(八)健全人民銀行的履職手段,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堅持依法履職是現代中央銀行製度的內在要求,《徵求意見稿》以依法行政為原則,提升法治能力,完善人民銀行履職所需的檢查監督和監管措施規定,增加限期整改、整改承諾制度(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六條)。針對金融市場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徵求意見稿》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加重處罰,罰款上限提高至二千萬元;對取得人民銀行許可的機構增加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第六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