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有“規矩”了:必須提供回看功能
今後,網絡直播帶貨或將必須提供回看功能;網店不得通過刪差評、好評前置等方式誤導消費者。10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佈《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自即日起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記者註意到,2019年4月至5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曾就該辦法徵求公眾意見。與去年的舊版徵求意見稿相比,此次新版徵求意見稿將網絡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新業態納入監管範圍。
根據徵求意見稿,《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在我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針對網絡直播帶貨,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利用網絡直播開展的網絡交易活動提供回看功能。
此外,徵求意見稿擬要求,網店不得通過刪除、隱匿、修改評價,或者好評前置、差評後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不正當處理手段對評價進行誤導性展示,誤導消費者。
焦點1:網絡直播帶貨應顯著展示售後服務等信息
網絡直播帶貨成為時下熱門的網絡購物新方式。徵求意見稿擬規定,通過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其他網絡服務組織、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經營主體、售後服務等信息,或者進行鏈接跳轉提示。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利用網絡直播開展的網絡交易活動提供回看功能。
記者註意到,《電子商務法》並未直接規定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屬於平台經營者。為何此次徵求意見稿將網絡直播帶貨等新業態納入監管範圍?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社會各方的基本共識是,當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了具有類似網絡交易平台性質的服務時,即具有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屬性。鑑此,明確了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責任。
焦點2:不得通過刪差評、差評後置等誤導消費者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進行任何形式的搭售等。
具體來說,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虛構交易;編造評價,或者教唆、誘導、脅迫他人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評價;通過刪除、隱匿、修改評價,或者好評前置、差評後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不正當處理手段對評價進行誤導性展示;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使用虛假的廣告宣傳、促銷方式、樣品、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商品或者服務標準等。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起草過程中,有意見認為不允許平台刪除消費評價的規定沒有考慮惡意差評以及侮辱誹謗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刪除需要。
上述負責人表示,經研究認為,這一問題在《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有明確要求,“不得刪除評價”的規定並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其旨在將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全貌呈現出來,以充分實現信用約束的製度功能。相關專家學者和企業所提到的惡意差評以及侮辱誹謗的不良信息的刪除權,在實踐中面臨平台經營者難以判斷和證實是否惡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問題;另據了解,實踐中平台內經營者因評價不實等申請平台經營者予以刪除的,最終實際刪除的比例不足5%。
“因此,對於平台經營者刪除評價權限的問題,我們堅持審慎對待,規定了平台對消費者評價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術處理。”該負責人說。
焦點3: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用戶信息應取得授權
對於網購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徵求意見稿也作出了規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取得被收集者授權同意,基於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必要性、範圍、方式,並不得採取一次概括授權方式,或者以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手段,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信息。收集、使用生物識別信息、健康信息、財產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應當逐項取得被收集者授權同意。
同時,網絡交易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焦點4:電商平台不得強製商家“二選一”
近年來,網絡電商平台強製商家“二選一”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電商要求入駐商家只能在該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或者變相要求商家不得同時在其他平台經營。
對此,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干涉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不得對平台內經營者與其他平台的商業合作進行不合理限製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同時提出,平台內經營者可以自主選擇在多個平台開展經營活動。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建立或者變更獨家經營合作關係有關的事項,應當在平等基礎上進行公平協商,並通過書面形式對合作條件、雙方義務、違約責任等予以明確約定。
上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部分網絡交易平台利用平台內經營者對其高度經營依賴性等方面形成的相對優勢地位對平台內經營者和其他平台的合作進行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不斷出現。
該負責人說,徵求意見稿基於監管實踐,重點從平台優勢地位、平台內經營者自主經營權、自願平等協商原則等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了針對性規範。
焦點5:零星小額網絡交易無須進行市場主體登記
按照我國《電子商務法》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依法免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並未明確“零星小額”的含義和範圍。此次徵求意見稿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零星小額交易”是指網絡交易經營者年交易不超過52次且年交易額不超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年交易次數、年交易額合併計算。
上述負責人解釋稱,經全面論證、審慎研究、反复斟酌,現稿遵循“零星小額交易是在一定程度上貼補個人花銷的、偶發的、非連續性的交易行為”的立法原意,採用了“明確統一的交易次數+地區差異化交易金額”的判定框架。
其中,年交易次數擬定為52次(約合每週發生1次網絡交易),年交易額以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限。上述負責人解釋說,這主要考慮到當前我國各地區之間網絡交易發展狀況很不平衡,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方面尚有較大差異,在“小額”標准上有必要通過地區差異化的制度設計,來有效匹配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