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裁決明確反對各成員國實施無理由的大規模監控
歐盟法院又一次痛擊了歐洲各成員國政府無理由的大規模監控制度。在今天的一項裁決中,歐盟法院明確表示,即便是因國家安全考慮也不能夠排除歐盟成員國需要遵守歐盟法律的一般原則,如相稱性、尊重隱私、數據保護和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
但法院也表示如若可以證明面臨緊迫的國家安全威脅時,對臨時的大量數據收集和保留是合理的,但也必須限制在”絕對必要的”範圍內。
而對公共安全的威脅或打擊嚴重犯罪的需要也可以允許有針對性地保留數據,但必須有”有效的保障措施”,並由法院或獨立機構審查。
此次提交歐盟法院的案件有很多,包括維權組織”隱私國際”對英國《調查權力法》中的批量收集權力提出的法律挑戰;La Quadrature du Net(以及其他組織)對法國2015年有關專門情報部門的法令提出的挑戰;以及對比利時2016年關於收集和保留通訊數據的法律提出的挑戰。
民權運動者一直熱切期待著歐盟法院今天的判決,此前,法院顧問在1月份發表意見,暗示某些歐盟成員國的監控制度違反了法律。
在撰寫本報告時,訴訟雙方均尚未作出回應。
當然,政府機構對國家安全背景下”絕對必要”的數據收集量的定義(或者,事實上,什麼構成”有效保障”)可能與公民權利倡導團體的基準相當不同–因此,這一裁決似乎不太可能是歐盟法院最後一次被要求澄清大規模監控的法律界限所在。
此外,該判決還對英國從歐盟委員會獲得數據保護充分性協議的機會提出了有趣的問題,因為英國將在今年的脫歐過渡進程結束時於2021年離開歐盟,它需要設法讓來自歐盟的數字數據流像現在一樣繼續不受干擾。但問題在於英國的《調查權力法》(IPA)賦予了政府機構攔截和保留數字通信的廣泛權力–但歐盟司法委員會明確表示,這種批量權力必須是例外,而不是法定規則。
所以,一場關於定義的爭奪戰可能再次迫在眉睫。
通過對英國IPA的法律挑戰,人們還對其安全機構處理被截獲數據的行為提出了質疑。去年,法院被告知有系統地違反了立法中規定的保障措施。這樣的啟示也不是”充分性”的好兆頭。
今天歐盟法院判決的另一個有趣的內容是,在被判定實行大規模監控制度的歐盟國家,可能有理由推翻基於這種非法監控獲得的證據的個人刑事定罪。
對此,法院在一份新聞稿中寫道,按照歐盟法律目前的規定,在對涉嫌犯有嚴重刑事罪的人提起的刑事訴訟中,只有國家法律才能確定有關違反歐盟法律保留數據所獲得的信息和證據的可接受性和評估規則。然而,根據有效性原則解釋的隱私和電子通信指令要求國家刑事法院在此類刑事訴訟中,如果涉嫌實施刑事犯罪的人無法對該信息和證據作出有效評論,則不考慮通過違反歐盟法律普遍和無條件地保留交通和位置數據而獲得的信息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