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送餐途中撞傷人法院判騎手平台連帶賠
外賣小哥送餐途中撞傷路人,配送平台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賠償糾紛。近日,吳興區法院判決:外賣小哥和配送平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去年12月的一天,外賣小哥小王在接到某配送公司訂單後,像往常一樣急匆匆出門送貨,不久便撞上橫穿馬路的行人老楊。
交警認定小王駕駛電動車車速過快,未註意觀察路面情況確保安全,負事故主要責任;老楊違反規定橫穿道路,負次要責任。
老楊受傷送醫後,花費醫療費4萬餘元,經鑑定構成八級傷殘。因賠償問題一直商榷不下,老楊將小王、某配送平台公司、某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法院,索賠16萬餘元。
小王稱:“我車速過快確實存在一定責任,但我也是因為想抓緊把外賣送到客人手上啊,這難道不是應該由公司負責嗎?”
配送平台認為,雖然此次交通事故是在送餐途中發生的,但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小王車速過快和老楊橫穿馬路,“與我司並無多大關係,而且我們也從未和小王簽訂勞動合同及僱傭合同。”
據了解,小王經註冊成為某配送平台外賣配送員,在完成配送任務後由平台支付相應報酬。註冊當天,配送平台公司為小王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個人責任保險,第三者人身傷亡保險限額為10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老楊7萬餘元,配送平台和小王在保險賠償外,連帶賠償老楊2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配送平台為小王投保的保險中明確,承保配送員在配送過程中因過失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每次事故賠付比例為80%。配送平台與小王構成僱傭關係,在責任保險賠付後,不足部分應由該配送平台對外賠償。但因小王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可以認定其具有重大過失,故應與該配送平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因外賣騎手與配送平台之間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擔責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法官提醒,外賣騎手在騎行送餐時應遵守交規謹慎行駛,各配送平台也應規範用工,加強對騎手的管理培訓及安全知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