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毒霸捆綁安裝軟件被起訴一審敗訴後取消捆綁經調解結案
下載“金山毒霸”後,華東政法大學本科生李同學發現,自己的電腦中被捆綁安裝了獵豹護眼大師與軟件管家兩款軟件。為此,其與“金山毒霸”運營公司對簿公堂。9月22日,澎湃新聞記者從該案民事判決書中獲悉,2020年5月22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獵豹公司”)應賠付原告李同學500元;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7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經上海一中院主持調解,上訴人獵豹公司向李同學支付人民幣700元。
李同學稱,一審判決後,她在為二審蒐集證據時發現,金山毒霸捆綁軟件的行為消失了,用戶在下載安裝時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安裝“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她稱,既然被告已經作出改變,那他們的目的就達到了,所以同意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不過,9月22日,原告當事人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二審案件調解時,獵豹公司仍然否認自己的行為是捆綁行為。
侵權還是行業慣例?雙方各執一詞
李同學訴稱,2018年底,其用筆記本電腦登錄獵豹移動官網,按照提示步驟成功下載“金山毒霸”軟件後,在電腦桌面上發現“軟件管家”快捷方式,在“360軟件管家”中又發現“獵豹護眼大師”軟件。這些軟件佔用大量電腦內存,減緩電腦運行速度,並帶有一定廣告,嚴重影響自己使用電腦進行學習工作。金山毒霸軟件係由被告獵豹公司實際運營。
下載金山毒霸前桌面(本文圖片均為“華政新視傳媒”微信公號圖)
下載金山毒霸後桌面
李同學認為,其在下載金山毒霸軟件時,被告未明確告知捆綁安裝其他軟件,被告的捆綁安裝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李同學向上海長寧法院提出訴請:判令被告獵豹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將原告電腦中的獵豹護眼大師和軟件管家刪除;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00元(其中包含交通費344.80元)。
被告獵豹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有三。
第一,獵豹護眼大師(即金山毒霸“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並不是捆綁軟件,而是金山毒霸內置功能模塊,是金山毒霸產品的一部分,係為了給用戶提供更多實用、方便的功能而設置。它們分別用於幫助用戶緩解用眼疲勞和方便用戶下載安全、無病毒的軟件產品而設置。用戶點擊金山毒霸主界面後,便可看見這兩項功能或模塊。同時,通過桌面生成的“軟件管家”快捷方式可直接進入金山毒霸軟件管家界面,係為用戶提供更便捷的體驗。
第二,被告未侵害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首先,被告在金山毒霸產品官網上對金山毒霸產品的各項功能進行了詳細及顯著介紹,原告在下載金山毒霸時並沒有閱讀這部分內容,自身存在過錯。其次,該兩項功能在原告下載後屬於默認關閉狀態,用戶可以自由選擇開啟或關閉。再次,被告金山毒霸產品及內置功能模塊是可以卸載的。
第三,金山毒霸作為供用戶免費下載的軟件,其運營需要一定成本,因此確實會向用戶推送一些廣告,符合互聯網免費產品帶有廣告的行業慣例。金山毒霸作為安全軟件,產品帶有軟件管家這一功能模塊並將其作為桌面快捷方式存在,亦屬於行業慣例。
綜上,被告認為原告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法院:企業行為是否系行業慣例,並不決定其是否正當
上海長寧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其一,被告金山毒霸產品是否存在捆綁安裝其他軟件的情形;其二,如存在上述情形,是否構成對原告知情權及自主選擇權的侵害。
關於爭議焦點一,上海長寧法院認為,捆綁安裝主要是指將功能獨立或非直接相關的兩款或者多款終端軟件綁定在一起導致用戶無法自主選擇的情形。
本案中,“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均是下載金山毒霸產品必須同時下載及安裝而無法選擇不附加或不接受的“功能”。鑑於互聯網行業軟件產品的特殊性,本院認為,判斷“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是否構成與金山毒霸產品的捆綁安裝,應當從客觀形式及實質功能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及考量。
在客觀形式方面,“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均具備構成獨立軟件的特徵。“護眼模式”功能與“護眼大師”基本相同。在被告官網展示的產品中,護眼大師係作為一款獨立軟件產品供用戶進行下載使用。至於“軟件管家”,其雖不在被告官網展示的獨立軟件中,但在用戶下載安裝金山毒霸後會以獨立快捷方式形成於電腦桌面,不能單獨卸載;同時,用戶點擊金山毒霸主界面軟件管家功能模塊後,會直接跳轉軟件管家獨立界面,而點擊其他功能模塊後,頁面佈局仍然集成在金山毒霸使用界面。
在實質功能方面,“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對應的功能均與金山毒霸不具有必然聯繫,也非實現該軟件病毒查殺功能所必需。
另外,從官網對金山毒霸產品功能的介紹來看,其六項功能並未包括“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被告自身亦未將上述功能作為殺毒軟件產品功能的組成部分進行說明及宣傳。
上海長寧法院認為,無論是從外觀表現,還是產品實質功能來看,“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均具備作為終端軟件的獨立性,而非金山毒霸的必要組成部分,被告在金山毒霸軟件產品中內置“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功能構成捆綁安裝軟件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辯稱殺毒軟件產品內置“軟件管家”功能模塊屬於行業慣例。對此,上海長寧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是軟件之間是否構成捆綁安裝以及是否因此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至於類似行為是否系行業慣例,並不能決定該種行為本身是否正當,也不會因此影響消費者權益是否受損之客觀事實,故不予採納。
獵豹公司上訴後,以調解結案
關於爭議焦點二,上海長寧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有權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本案中,消費者下載金山毒霸時,必須同步下載及安裝“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被告並未向消費者提供“僅使用反病毒軟件”的選項,亦未事先以合理方式進告知及提示。被告所述的已在下載頁面展示了“金山毒霸護眼模式使用指南”,經審查,該展示內容在頁面底部“產品動態”一欄項下,而“軟件管家”的介紹更是需要在點擊該“金山毒霸護眼模式使用指南”後才能閱覽,客觀上均不足以讓一般消費者註意。而在金山毒霸軟件下載頁面主視圖中以顯著方式介紹產品六大功能等,其中亦隻字未提“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
基於此,法院認為,被告在提供涉案軟件下載服務過程中,未能保障原告的知情權。
關於原告的自主選擇權,法院認為,消費者知情權被保障,是形成其真實意志並作出自主選擇的基礎。被告辯稱下載後“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兩項功能處於默認關閉狀態,不構成對用戶自主選擇權的侵害,但該節事實與查明事實不符,且即便屬實,“默認關閉”亦僅指其運行狀態,而非下載及安裝。對於兩項功能的下載及安裝,被告並未賦予消費者自行選擇的權利。
此外,被告未向用戶提供“護眼模式”從金山毒霸中獨立卸載的功能,及“軟件管家”既不能獨立關閉,亦不能獨立卸載。
基於此,法院認為,被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關於本案法律責任的認定,上海長寧法院認為,不同消費者的具體需求及喜好存在差異,與面對眾多用戶的經營者而言,消費者更加清楚自身需要何種體驗,這也是法律將自主選擇權賦予消費者一方的原因。經營者積極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本身俱有惠及消費者、增加社會整體福利的正向意義,但不必然與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相衝突。本案中,被告亦可分別提供軟件獨立與組合安裝的不同選項,最低限度應是不以侵害用戶知情權及選擇權為代價。
5月22日,上海長寧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獵豹公司應賠付原告李同學500元;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後,李同學在為二審蒐集證據時發現,金山毒霸捆綁軟件的行為消失了,用戶在下載安裝時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安裝“護眼模式”及“軟件管家”。李同學稱,既然被告已經作出改變,那他們的目的就達到了,所以同意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7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經上海一中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上訴人獵豹公司向被上訴人李同學支付人民幣700元;一審及二審案件受理費分別減半收取共計50元,由上訴人獵豹公司負擔。雙方當事人就本案無其他爭議。案件就此結案。
不過,9月22日,原告當事人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二審案件調解時,獵豹公司仍然否認自己的行為是捆綁行為。
(澎湃新聞資深記者李菁實習生費心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