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服務法》或於年底落地歐盟尋求立法加強數字經濟監管
歐盟對科技巨頭的監管或將再度收緊。歐盟委員會(下稱“歐委會”)市場專員布雷頓(Thierry Breton)近日表示,歐盟正考慮尋找新的立法手段來“懲罰”科技巨頭,涉及反壟斷、消費者隱私、稅收等領域。如果科技巨頭在互聯網領域違反相關規定,有可能面對分拆或出售部分歐洲業務的局面。在極端條件下,不排除將科技公司完全排除在單一市場之外。
布雷頓稱,新的監督系統將基於歐盟及成員國政府的共同努力,其監管力度有可能與金融危機後對銀行業監管相似。
華東師範大學國際關係與地區發展研究院歐洲研究中心餘南平教授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歐盟此次加強立法,是基於《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後對數字經濟的進一步規範。歐盟並沒有抓住此次數字革命的機會,不僅沒有突出的科技公司,其初創公司也頻頻被他國收購。歐盟目前的心態略顯微妙,在未來立法過程中,如何發展自身數字經濟、害怕別人發展、又害怕別人發展後侵害自己市場,可能將是反复爭論的問題。
歐盟《數字服務法》或於年底落地
歐盟監管機構表示,將加強在互聯網反壟斷、消費者隱私、稅收等領域的製度性審查。
具體而言,在反壟斷領域,如果一家科技公司的市場主導地位被認為威脅到較小競爭對手和客戶的利益,就需要分拆或出售部分歐洲業務;在消費者隱私和稅收領域,歐盟將建立一個評級系統。
布雷頓稱,歐盟監管機構還將起草一項禁止科技公司行為的名單。其禁止的行為包括:強迫用戶使用某項特定服務、禁止用戶切換平台等。如果科技公司有上述行為,將面臨更為嚴厲的製裁。
在布雷頓發表上述評論之際,歐委會於6月公佈的《數字服務法》(DSA)公眾諮詢程序已於9月8日結束,該法案將進入立法程序。布雷頓透露,DSA草案或將於今年年底正式設立。
DSA將就科技公司發布非法內容和虛假信息設定新規則,還將更新2000年通過的電子商務指令。在電子商務指令設立之時,目前大多數活躍的科技公司要么處於起步階段,要么並不存在。
布雷頓表示,科技公司越做越大,使其太大而無法受到監管。在某些情況下,歐盟有權對其實施結構性分離。
餘南平認為,歐盟表示將修改相應法律法規,是繼出台《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後的對科技企業的進一步規範。目前,歐洲沒有擁有強大技術和構建數字經濟生態的公司。嚴格意義上來講,其產業還停留在前三次工業革命之中。數字經濟已顯現出其優勢,不僅構建了自身產業形態,也通過技術助力傳統產業轉型。
餘南平稱,歐盟近年來多次強調“經濟主權”和“數字主權”概念,意識到數據是一項生產力要素。為了保護數據不被其他國家所用,歐盟就採取立法的方式加以規範,而這具有排斥性。近年來,歐盟在人工智能、大數據、軟件領域的初創公司頻頻被美國兼併、收購,最著名一例便是英偉達收購ARM公司,這在歐洲當時掀起軒然大波。
不過,雖然歐洲科技企業佔全球科技企業總市值不到4%,但在數字經濟監管方面,歐洲一直走在前列。
一些學者將其總結為“布魯塞爾效應”。歐盟擁有約5億具有充足消費能力的消費者,科技巨頭無法放棄這一市場,這使得歐盟可以主導規則制定。
轉化成立法的可能性有多大?
歐委會表示,上述一系列提案正在定稿中。一旦草案敲定完成,將送至歐洲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最終審議。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北京)對外開放研究院研究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王宏禹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就此案而言,歐盟內部的分歧不會太大。
王宏禹解釋稱,對於歐盟每個新立法的法案來說,從設立草案到最終立法,一般將經過以下流程:首先,在歐委會專屬權限領域內,歐委會負責提出動議,擁有擬訂政策草案的權力。與此同時,歐委會開啟政策諮商程序,公眾和利益攸關者參與其中,表達各自利益關切、修改完善草案。歐委會相關官員還會密切與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溝通立場,包括但不限於親自參加歐洲議會舉行的政策辯論。最後,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將就此動議投票表決。
王宏禹認為,就此案而言,歐委會增設一系列監管條例的目的是,保護歐洲市場及歐洲科技公司的競爭力。由此可見,歐盟成員國及互聯網企業將樂見其成,在上述立法過程中,可能利益集團的阻力不會太大。
歐盟的一些獨立智庫撰文稱,立法一旦落地,將提高歐盟審查科技公司收集用戶信息的權力。
餘南平表示,歐盟此次立法一旦落地,科技公司在歐洲業務開展將變得更為不便,業務空間恐將被壓縮。標準認可、數據安全、交換使用是較為複雜的前沿問題,不應排斥接觸。對於歐盟自身而言,如果拒絕和頂尖的科技公司合作,將會使其成為一座數字經濟孤島,其數字經濟業務不僅無從發展,傳統產業更是難以升級,而後者則是歐洲的強項所在。
王宏禹表示,對於中國赴歐洲的科技企業來說,需要密切關注歐盟在互聯網領域監管立法動向,及其表達的政策趨向。在投資的過程中,盡可能不要觸碰紅線,規避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