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聯網法院:AI換臉等新型侵權形式出現
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關於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並發布關於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案件的調研報告。報告顯示,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侵害肖像權糾紛數量居人格權糾紛收案首位。P圖、AI換臉等技術手段偽造他人肖像的新型侵權方式不斷出現,約50.8%的侵權行為以軟廣的形式出現,侵權方式更為隱蔽。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北京互聯網法院也確立了一定的裁判規則,對肖像權侵權行為的界定和處罰力度作出了說明,並發布相關典型案例。
報告顯示,自2018年9月9日-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受理利用網絡侵害人格權糾紛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權糾紛4109件,佔比約65.4%,居人格權糾紛收案首位。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的各類侵權糾紛中,侵害肖像權糾紛案件數量僅次於互聯網著作權侵權糾紛,位居第二位。
新型網絡侵權方式也不斷出現。隨著圖像處理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展,侵害肖像權方式呈現出與新技術、新場景相結合的趨勢。例如在有些案件中,出現P圖、AI換臉等技術手段偽造他人肖像、對他人肖像進行惡搞的行為。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高同武律師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目前對肖像權保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立法上存在許多不足和空白。現行《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2021年將要施行的《民法典》刪除了“以營利為目的”這一構成要件,但是對肖像權的保護規定仍然不明確。建議對現行法律進行補充,對不以營利為目的歪曲、侮辱、醜化肖像的行為,認定為對肖像權的侵害。明確肖像的範圍,包括自然人的外貌、體貌以及肖像製品和作品;以及明確肖像權違法阻卻事由,主要包括當事人同意、肖像不可辨認、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合理使用等。
值得注意的是,大量侵權行為以更為隱蔽的方式出現。其中,軟文廣告和在網絡店鋪中售賣明星同款商品的情況尤為突出。約50.8%的侵權行為方式以軟廣的形式出現,其中微信公眾號中的軟廣宣傳佔比最多。
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指出,未經許可在軟文廣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權。在軟文廣告中嵌入明星肖像,雖然尚不足以使公眾產生明星代言的誤解,但是因明星肖像產生的引流效果,能夠顯著增加商業營收,同時會對明星肖像許可使用市場帶來衝擊。
北京互聯網法院公佈的典型案例顯示,2018年12月21日,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推文,標題為《劉某某用過的宮廷美白秘方,效果驚人!》,其中使用了原告劉某某的照片作為配圖,文中介紹了中藥美白科普內容,推文底部則附有“純中草藥面膜”“倒計時3天八折購”等宣傳內容。原告劉某某認為該公司侵犯其肖像權,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微信公眾號使用原告個人肖像照片,並且在文章中展示了被告營業地的內景、面膜產品廣告等信息。被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宣傳,其行為已經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表示,肖像權人知名度是酌定計算賠償金時的重要考慮因素。例如在一起案件中,被告某教培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官網上使用了已離職員工高某某的肖像進行商業宣傳,在該案中高某某係不具有社會知名度的普通權利人,法院經審理後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高某某經濟損失2000元。而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某衛浴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官網上展示了影視演員周某某的肖像,考慮到周某某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並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法院最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周某某經濟損失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