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撞傷行人外賣平台卻免責?法院判例:一起賠
為了準時配送,外賣小哥“飛馳”在大街小巷已是常態,因此導致的交通事故也屢見不鮮。如果外賣騎手送餐途中撞傷了路人,事故責任該怎樣劃分?是否應由平台方承擔責任?與此同時,外賣平台和騎手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也經常成為爭議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外賣員撞傷路人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
外賣小哥送餐途中撞傷路人
和平台一起被告上法庭
2019年12月,浙江湖州的外賣小哥小王在送餐過程中,撞上了橫穿馬路的行人老楊。
交警認定小王駕駛電動車車速過快,未註意觀察路面情況確保安全,負事故主要責任;行人老楊違反規定橫穿道路,負次要責任。因為就事故賠償問題僵持不下,行人老楊將外賣平台、外賣小哥都告上了法庭。
吳興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孫立琴表示:“行人去醫院治療,花費了4萬多的醫療費,並且構成了8級傷殘。事故當日平台為這位外賣小哥投保了個人的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也在保險的期間內。事後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雙方就起訴到法院來了。”
外賣員小王認為,行駛過程中車速過快確實存在一定的責任,但也是想抓緊把外賣送到客人手上,這難道不應該由平台負責嗎?
外賣平台則認為,雖然事故是在送餐途中發生的,但主要原因是小王車速過快和行人橫穿馬路,與平台沒多大關係,而且公司也從未和小王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及僱傭合同,不屬於勞動關係。
法官:平台與外賣小哥構成僱傭關係
孫立琴介紹,本案中,小王經註冊成為該平台外賣員,在完成任務後由平台支付相應報酬。其實已經屬於僱傭關係。註冊當天,外賣平台還為小王投保了個人責任保險,第三者人身傷亡保險限額為10萬元。所以法院裁定,平台與外賣小哥之間,構成僱傭關係。
孫立琴認為:“當時外賣小哥主張他與平台之間構成勞動關係,應當由平台承擔賠償責任,平台則認為雙方之間不構成任何法律關係,應該由外賣小哥自擔風險,最終法院沒有採納雙方的觀點。法院認為雙方是構成僱傭關係,因為外賣小哥是在平台上進行了註冊,而且以平台的名義對客戶提供服務,並在配送的過程當中也要接受平台相關製度約束,報酬也是由平台發放,所以他這些特徵都是符合僱傭關係。
但是為什麼沒有認定為勞動關係?因為他們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並不強,外賣小哥可以隨時跟平台解除雙方之間的這種關係,所以它具有臨時性的特徵。平台也沒有像普通的勞動關係一樣,按月去發工資,而是以每完成一單任務直接支付報酬的方式去發放外賣小哥勞務報酬,所以認定僱傭關係更恰當。”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行人7萬多元,在保險賠償外,配送平台公司和小王,仍須連帶賠償2萬多元。
在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後,剩餘部分的賠償款如何進行賠償?本案外賣小哥與平台的運營商之間已經構成了僱傭關係,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是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平台運營商應該對行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案的外賣小哥在事故當中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可以認定其是存在重大過失的情形,那麼依法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前多個判例中
居間服務的外賣平台無需擔責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外賣員並不是直接與外賣平台建立僱傭關係,而是簽約在第三方公司名下。也就是說,雖然從外賣平台接單,但外賣平台並非騎手的雇主。
此時法院通常認為,外賣平台作為居間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6月宣判的一起案件中,二審改判外賣平台“餓了麼”無需為外包騎手導致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吳某某是杭州合一物流公司外賣配送員,發生交通事故時正在送外賣途中。上海拉扎斯公司與合一物流簽署的《蜂鳥配送代理合作協議》約定,拉扎斯公司通過運營“餓了麼”平台為合一物流提供訂單,合一物流按照拉扎斯公司製定的業務規範提供配送服務,拉扎斯對合一物流的配送過程進行監督、管理,並結算相應的服務款項。拉扎斯公司為吳某某在平安上海公司投保了平安個人責任保險(特約)一份。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合一物流應對朱女士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拉扎斯公司與合一物流實際均從“餓了麼-蜂鳥配送”服務中獲利,故拉扎斯應就朱女士的損失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餓了麼”上訴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餓了麼” 訂餐平台只是通過平台向各方媒體提供居間媒介信息,“蜂鳥配送”的業務實際由合一物流經營,送餐員也是由合一物流招募,配送供應商係依法成立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朱女士要求拉扎斯公司共同承擔合一物流招募的人員在執行工作內容時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缺乏法律依據,故改判“餓了麼”無需擔責。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的(2020)蘇01民終1513號判決書也顯示,“餓了麼”無需為第三方騎手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法院認為,根據拉扎斯公司和來得吉公司簽訂的《蜂鳥配送合作協議》及《蜂鳥配送供應商打款委託協議》,能夠確認雙方是配送合作關係,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來得吉公司的騎手與拉扎斯公司不存在勞動、勞務及僱傭關係,拉扎斯公司是受來得吉公司委託代為向騎手發放收益。法院根據上述證據材料認為拉扎斯公司與騎手無勞動、勞務及僱傭關係,其向騎手發放收益係受來得吉公司委託,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員工應有一定的“法律常識和證據意識”
外賣平台限定的送餐時間越來越短,為了完成任務量,外賣騎手超速、闖紅燈、逆行的現象越來越突出。近幾年外賣員遭遇交通事故的數量呈上升趨勢。
“不可能是一單一單地跑,可能是兩三單地跑,為了搶這個時間,車速就必須要稍微提一下,否則會影響考核,影響用戶期望值,工資是根據你當天的單量來結算的。”
“大大小小的事肯定是難免的,大家都趕時間,超時扣30%。”
被外賣平台限定時間要求快點送,真要出了事故,外賣平台能說自己很無奈,但沒有責任嗎?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介紹,如今很多外賣平台都在嘗試“去勞動關係化”,為的就是少擔責、降低運營成本。
黃樂平:“現在平台有很多種用工方式,但是多數的平台用工方式中有一個很重要特徵,就是去勞動關係化,平台不希望和外賣人員之間建立勞動關係,除了要規避外賣人員有可能造成對第三人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責任之外,最主要的是要規避平台對於外賣人員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經濟補償金這些勞動義務,藉此降低平台的運營成本。”
黃樂平建議,員工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也應該有一定的“法律常識和證據意識”。
黃樂平:“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勞動權利?現有條件下,通過訴訟來解決勞動權利問題是最有效的,所以勞動者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常識,特別是需要有一定的證據意識,就是在和平台建立員工關係,要把所有的平台對於外賣員的承諾涉及到相關的書面材料和相關證據材料,妥善保存好,一旦發生這些問題,應該及時向專業法律人士求助。”
編輯|鄭直杜恆峰 校對|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