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地方立法規定未經同意將快遞放入快遞櫃將受處罰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9月2日消息,《廈門經濟特區郵政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近日經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9月1日正式發布相關條款。《條例》規定,快遞企業未經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將受處罰。
根據《條例》的相關要求,快遞企業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提供快件投遞服務的,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遞設施名稱、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訴渠道等相關信息。如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稱、地址提供投遞服務。
廈門立法:未經收件人同意將快遞放入快遞櫃將受處罰
據南方都市報,廈門此次通過的《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快遞企業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提供快件投遞服務的,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遞設施名稱、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訴渠道等相關信息;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稱、地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投遞設施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
《條例》指出,快遞企業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未徵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鼓勵已建成建築物根據需求維修、更新、改造智能投遞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升級改造已有信報箱為智能投遞設施。經過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相關費用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針對備受爭議的快遞櫃保管期限,《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智能投遞設施運營企業應當設置不少於十八小時的郵件(快件)免費保管期限。
而對於快遞野蠻分揀問題,《條例》也明確規定,快遞企業野蠻分揀,有拋扔、踩踏等損害快件行為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對郵政快遞服務車輛管理、用戶投訴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快遞櫃究竟方便了誰?
據廈門日報此前報導,對快遞員來說,快遞的“最後一公里”有了快遞櫃。快遞員寄放、收件人掃碼或輸密碼領取…雙方不必非要見面,只需電話聯繫即可,快遞櫃剛一出現,看起來方便又安全。
從政策上來講,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中也明確,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但時間一長,部分快遞員好像有了“偷懶”的心理,他們會在未經收件人的允許下擅自把快遞寄放在快遞櫃中。但這也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物品無法當面核驗、難以售後維權、重大的物品難以搬運……
《快遞暫行條例》中就明確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也就是說,快遞員將快遞寄放在快遞櫃的首要條件是:徵得收件人同意。
中國快遞協會原副秘書長邵鍾林在談到這一問題時表示,未來快遞智能櫃、代收點所佔的比例會越來越大。但他同時強調,送貨上門仍然是一個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