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立法處罰未經同意投放快遞櫃行為:未經收件人同意最高可罰5000元
據國內媒體報導,近日,廈門市人大常委通過並公佈了《廈門經濟特區郵政條例》。相關條款規定,快遞企業未經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將受處罰。
據廈門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李本年介紹,根據條例的相關要求,快遞企業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提供快件投遞服務的,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遞設施名稱、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訴渠道等相關信息。
如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稱、地址提供投遞服務。
《廈門經濟特區郵政條例》規定,快遞企業使用智能投遞設施投遞快件,未徵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規定,智能快遞櫃應設置不少於18小時的免費保管期限。
該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網友點贊《廈門經濟特區郵政條例》,並希望類似規定也能在全國其它地區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