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特朗普輸贏難定但給TikTok這波“公關”打滿分
反擊戰終於打響。TikTok抵抗特朗普政府行政令風波,終於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北京時間8月25日,字節跳動正式對美國總統特朗普8月6日頒布的第一道行政令提起訴訟。該行政令指出在簽署45天之後,禁止任何受美國法律監管的人或組織和TikTok、字節跳動之間進行任何交易。
“這項總統令存在越權(ultra vires) 情況,因為它並非基於一個真實存在(bona fide) 的國家安全威脅。”在起訴書中,TikTok稱特朗普簽署的總統令濫用美國《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存在越權問題,剝奪了TikTok 在CFIUS(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調查結果出台之前和之後,進行自我辯護和尋求解決的機會,違反了第五修正案,缺乏正當法律程序。
1977年通過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規定,在國家經濟面臨緊急情況時,賦予總統更廣泛權力來應對“非常規和特殊威脅”,授權總統可單方面宣布對投資實行限制。該法主要針對潛在的投資,意味著現達成的投資不受到影響。但暫時未知是否會對那些宣布收購但尚未完成的交易有影響。
針對特朗普提及的國家安全問題,TikTok在起訴書中稱CFIUS多次拒絕和字節跳動及其律師就解決國家安全顧慮進行溝通。“關於 TikTok 的安全措施到底為何未能解決國家安全擔憂,CFIUS 從未提供任何明確的說明。並且,CFIUS 在最初的法定複審期結束之前就終止了與原告之間的正式溝通。”
“這份訴狀結構嚴謹,脈絡清晰,引經據典,論點新穎,是一篇難得的好訴狀。”美國泰和泰律師事務所主任,美國執業律師程紹銘稱。在訴訟狀中,TikTok也條清縷析的表明了自己的訴求。
棋行至此,可以說,TikTok這是在“別無選擇”下做的選擇,也是必須要做的選擇,面對國內滔天輿論,張一鳴的起訴行為,在國人為其紛紛叫好的同時,也給TikTok國際化的最終命運博得一絲喘息之機。
39頁訴狀說了啥
在遞交給洛杉磯聯邦法院的39頁訴狀中,TikTok都談及了哪些信息?
兩項訴求
訴狀提出的兩個要求。第一個是宣布合法性的裁定(declaratory judgment),即要求法庭宣布特朗普禁止TikTok的行政命令為非法。第二個是禁止執行的裁定(Injunction), 即禁止特朗普的行政命令得到執行。
六個事實
TikTok在全球取得的成功是來自於私營企業的創造力。
TikTok已經採取了相關的步驟去保護美國用戶的隱私信息。
TikTok主動地就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與美國政府溝通。
特朗普的禁令違反了正當程序,沒有給字節跳動任何申辯的機會。
特朗普的禁令,宣稱保護國家安全的動機有待考量。
大量獨立的專家證人的分析證明行政命令缺乏基本的事實依據。
七處違法
字節跳動向法院提出,特朗普的禁令,有七項違反美國法律的地方,這些違法的行為包括: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違反了《美國國家緊急法案》的適用範圍;違反了《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的適用範圍;違反了《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中不得乾擾個人和商業通訊的要求;違反了三權分立,立法權不得轉讓的原則;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禁止無償徵用的條款;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論自由的條款。
七大理由
就行政令違憲,控告文件中列舉了七大理由。虎嗅也找美國當地法律從業者對其進行了解讀。
一、在沒有給TikTok通知和申訴機會的情況下直接封禁,行政命令違反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的遵循必要程序的規定。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規定,總統要行使權力,要給予答辯的機會。
二、由於行政命令涉嫌越權,未基於實際上的國家緊急事件以及禁止並未發現事實上的“非常威脅”。
該理由的主要依據是《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該法明確規定,只有“不尋常和巨大的威脅”情況下,總統才能行使該法。
TikTok訴求中稱,總統沒有依據該法律提出任何證據和說明,CFIUS對於TikTok關於國家安全的審查,從2019年到2020年6月份,中間耗費時間並未體現緊急性。也就是說總統令行使的前提條件並未達到。
三、行政令所聲稱的安全威脅僅應涉及TikTok,不應擴大到任何與TikTok母公司字節跳動的任何交易。《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規定,如若達到緊急狀態,總統的限制行為,必須要對特定對象進行限制,而非限制一切。
四、行政命令限制個人的信息通訊,這直接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的規定。該法規定只要個人信息通訊不涉及有價值的交易,總統不能限制個人通訊的權利,而總統令導致的結果是TikTok無法提供個人通訊方面的服務,即限制了個人通訊權利。
五、違反美國憲法下的三權分立和不授權原則。美國行政法體系中,有不授權原則,國會僅僅在有明確的行使原則的前提下將立法權授權予總統。
本案中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授權總統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但國會立法並未給該權力提供任何指引或者明確的限制,導致總統的過度和不合理的行使權力。而據在美國執業多年的楊華陽律師稱,該法本身可能違反了美國憲法規定的不授權原則,因此根據該法本身出台的總統令可能也是違憲的,違反了美國三權分立和不授權原則。
六、要求TikTok向美國財政部支付錢款作為出售的條件,總統向原告方收取報酬違反第5修正案。從正當理由來看,這筆收購一旦達成,美國政府理應對TikTok進行補償,而非從TikTok獲利。
七、禁止TikTok在美國運營,行政命令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這點在美國從業律師楊華陽看來,是較為有創意的反駁。
該點引用了美國法律過往的判例,計算機語言與音樂、數學公式等類似,都屬於信息傳播範圍,這種程序語言也是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強行封殺的行為則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權利。
官司輸贏面分析
對於這場官司最終的輸贏。在虎嗅接觸的律師中,部分律師的態度較為樂觀,而部分律師的態度較為謹慎。
楊華陽律師稱,根據美國國內法,在美國國內法院起訴,歷史上外國政府和企業挑戰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頒布的行政命令的訴訟,成功率並不高,而且成功的案列基本只得到法院就程序正當性方面的支持,但就行政令的實質方面法院一般不予過問。
同樣,對於TikTok而言,本案起訴的法院是美國國內法下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而非根據國際條約或者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建成的其他爭端解決機構。在當前這種背景下,對於TikTok而言,勝訴難度很大,但如果律師的操作得當還是有一定希望的。
根據美國國內法的審查原則,司法機關在對於事實的判定上一般會遵循司法尊重原則。在涉及國家安全的判斷時,原則上講,司法機關會尊重行政機關在行政層面對於有關“國家安全”的判斷,司法機關不會去干預。“判例上來說,雖然不是沒有勝訴案例,但是大部分案例法院還是遵循該原則。” 楊華陽律師稱。
但她也表示,TikTok目前舉證的情況比較特殊,提出的總統令越權存在一定法律和事實基礎,要看法院到時具體如何判定。另外,即使這場官司很難打贏,TikTok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是非常有意義的。
“90%的概率會獲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主任,美國執業律師程紹銘稱。對於本案,程紹銘則持有較為樂觀的態度。
在他看來,威脅國家安全的指摘必須要有法律依據,目前行政令在這方面的舉證是欠缺的,行政命令的擔憂必須是真實的,執行的範圍和力度必須與擔憂相匹配,可以做某種程度的限制,比如數據不能移交國內等,但從目前而言,手段過於武斷。
另一方面,TikTok作為全球化公司,在執行當地法律以及運營方式上,本地化以及相當成熟。比如公司註冊在開曼,所有運營數據放在新加坡和弗吉尼亞州,和字節跳動其他業務的運營完全分離,這種借用了大型跨國公司的運作方式,是很多國際化企業很難做到的。
“從這個層面而言,在炒作明顯的行為面前,TikTok還是很有勝算的。”程紹銘表示。
寫在最後
“對於這起案件,更大程度上可以看作企業公關行為,可以看作為了挽回尊嚴所不得不做的行為。”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稱。
任何法律行為都會有社會效應和公關效應,TikTok在國際化進程中,可以說是嚴格遵循美國當地法律制度,就目前處境而言,該案例也超越了正常的商業範圍。
在《經濟學人》的一篇評論文章《終局之戰》中,曾是監管官員、風險投資家,現就職於智庫布魯金斯學會的湯姆·惠勒稱特朗普的舉動是“有名無實的表演”。他說得有些道理。但虛張聲勢也可能產生實際後果。而在某些方面,特朗普已經不僅僅是在演戲。
而面對特朗普政府咄咄逼人的行為,張一鳴的態度自始至終也是外界關注的焦點,為此,張一鳴也曾陷入輿論漩渦和全民審視的無奈局面中。
發起訴訟後,國內輿論對張一鳴的行為一致叫好,先不論官司輸贏,這個行為已經在大眾心中博了一波好感。這起公關行為,在目前複雜的局勢下,打個滿分也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