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頻繁跳槽成直播業“通病” 法律人呼籲從業者堅守契約精神
8月20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文化娛樂產業典型合同案件審判白皮書(2017-2019年度)》正式對外發布。朝陽法院對其近年來審理的相關案件進行梳理分析後發現,近4成網絡直播類合同糾紛系主播違約跳槽引發,主播跳槽頻繁已成為網絡直播業“通病”。
據朝陽法院民二庭負責人李增輝介紹,在該院審理的文化娛樂產業典型合同案件中,多數訴求為財產給付,且案件標的額跨度較大。2017年至2019年,朝陽法院審結演藝經紀合同案件124件,其中經紀公司起訴藝人案件中,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案件佔比最高,達74.3%,藝人起訴經紀公司案件中,除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的案件外,要求賠償損失及支付報酬的案件佔比最高,分別為51.6%、41.9%,案件標的額少的不足10萬元,多的則達1000萬元以上。
李增輝指出,文化娛樂產業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往往互指履約不當,案件爭議大,且因訴訟請求多涉及財產給付,案件調解率低,反訴率高。近年來,朝陽法院審理的文化娛樂產業合同案件中電子證據比例不斷提高,尤其在網絡直播類合同案件中,當事人舉證能力弱的問題較為突出,因網絡直播記錄、收益記錄等數據均由直播平台保管,主播提交的證據多以平台收益截圖、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為主,缺乏對動態數據的固定、存儲、收集和統計,一旦直播平台關閉運營,證據的複現、檢驗即無法進行,當事人取證、舉證難度大。
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朝陽法院建議推行統一的行業規範標準,建立文娛產業從業指導規範,探索構建行業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開展行業內類型化案件的示範性、專業性調解,促進相關糾紛源頭化解。同時,朝陽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李有光提示,文化娛樂產業相關企業應加強管理運營,規範簽約流程,合同各方均應嚴格把控合同履行各環節,注意留存各項檔案材料,對於合同履行和變更情況應及時形成書面材料並由雙方蓋章或簽字確認,以盡可能避免訴訟階段舉證困難。
“文娛產業從業者跳槽頻繁、文娛企業高薪挖角等是導致文化娛樂產業合同糾紛案件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歸根結底是契約精神和誠信意識欠缺所致。”李有光呼籲,文化企業經營者及文化產業從業者應秉承誠信意識,堅守契約精神,共同促進文化娛樂產業的健康良性發展。此外,李有光建議行業相關監管機構要進一步加強統籌,加強對新興文化娛樂產業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