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次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案件在重慶審理
記者21日從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中國最大互聯網綜合服務提供商之一、騰訊公司訴被告提供虛假刷量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一案日前已公開宣判,這是全國首次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第十二條的案件。
2017年12月25日,譚某開始運營“企鵝代商網”為客戶提供虛假刷量服務,後又開設多個關聯分網站,均從事有償刷量、刷單業務。2019年7月,譚某又個人獨資成立數推網絡公司,專門從事有償刷量、刷單業務,直到2019年11月被訴後上述網站關停。期間,數推公司及譚某上述網站借助其他網絡營銷平台,針對騰訊公司旗下網站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包括“天天快報”“騰訊視頻”“騰訊微視”“QQ空間”“QQ名片贊” “微信”及“微信公眾號”等,或者其他運營商網站的產品或服務,以虛假提高內容信息的點擊量、點贊量、瀏覽量、閱讀量、粉絲量為目的,向客戶有償銷售並提供虛假刷量服務。
騰訊公司認為,數推公司及譚某針對其服務和產品的虛假刷量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遂訴至重慶五中院,要求數推公司及譚某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人民幣及維權合理支出,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庭審過程中,被告數推公司及譚某辯稱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重慶五中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數推公司及譚某針對原告騰訊公司的互聯網產品或服務及其內容信息,以及其他互聯網經營者的互聯網產品或服務,有償提供虛假刷量服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損害互聯網經營者或用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其行為特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四)項關於“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同時,二被告主觀上存在共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意思聯絡,客觀上分工合作,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重慶五中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支出共計120萬元人民幣,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現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