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交付門”,善待消費者才是贏家
特斯拉“交付門”事件上了熱搜。原因是拼多多舉辦了特斯拉汽車的萬人團購活動,真金白銀地給了一輛車2萬元的補貼,但是,之後特斯拉拒絕向通過拼多多團購的車主交付這輛Model3。特斯拉對消費者稱:“我司懷疑此訂單為拼多多或其他商家以您的名義下單。實際上構成向我司隱瞞真實下單信息,我司此前公告已經聲明拼多多的該團購活動未經授權。”
那麼,特斯拉有沒有權利拒絕向消費者交車呢?這種萬人團購是不是違反了特斯拉定的“不得轉賣”的銷售政策呢?
首先,還得釐清消費者通過拼多多的團購向特斯拉購車,這三方的法律關係到底是怎麼樣的。
從法律性質上說,這次團購不是拼多多購買了汽車之後向消費者轉賣,而是消費者官網下單後,“委託”拼多多及商家付款,屬民事法律上的代理關係。《民法典》第162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在這次活動中,拼多多得到消費者的委託,以消費者的名義通過特斯拉的官方支付通道給消費者買車,既沒有過戶到自己的名下,也沒有從中轉賣賺差價,這就是一個典型的代理關係。
而特斯拉方面認為:“(自己)未與拼多多就該團購活動有任何合作或任何形式的委託銷售服務,亦未就此次團購活動向拼多多銷售過任何本司生產車輛。如果拼多多未經特斯拉授權就以其名義進行促銷的,法律上特斯拉可以追究拼多多侵犯商標權和虛假宣傳的責任。”
細分析一下,拼多多的確沒有得到特斯拉的“委託”來銷售,但是從交易過程來看,拼多多在為消費者提供了補貼之後,獲得了消費者的“委託”來付款。所以在撐消費者方面,拼多多顯得理直氣壯。正因如此,拼多多的店小二直接在網上隔空叫板:我們支持消費者依法維權;“店大了,不能欺客,手握先進技術,更應該心態平和,積極善待消費者的信任”。
對拼多多的“賠本賺吆喝”,特斯拉卻不領情,認為這是影響了自家的直營模式,甚至提出“法律上特斯拉可以追究拼多多侵犯商標權和虛假宣傳的責任”。但就像知識產權律師遊雲庭所指出的,拼多多的消費者是通過特斯拉官網個人下單,也是消費者與特斯拉簽訂了交易合同,指向的是真貨,所以很難說構成商標侵權;這個活動也沒有說是和特斯拉合作,也很難說是“虛假宣傳”。如果真要訴訟,這就需要特斯拉方面來證明,拼多多的行為嚴重違背了商業道德,對於特斯拉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但現在無論從哪方面來看,我們似乎都很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反而更接近於“三方共贏”的局面。
要說明的是,《反不正當競爭》並不是“反競爭法”,其立法的目的是鼓勵競爭、激勵市場活力、鼓勵商業模式創新,而不是讓市場保持現狀,只有當競爭行為嚴重不正當,嚴重損害了市場公平時,才需要法律予以乾涉。
在商言商,說到底,經營還是為了實現企業盈利這個核心目的,還是要做好服務,讓消費者心甘情願地掏錢,誰都逃不脫“真香”和流量的萬有引力。之前對拼多多不屑的“五環內”的精緻白領,也在補貼的香氣之下在拼多多下單了蘋果手機;之前似乎和阿里平台不共戴天的歐美奢侈品牌,如今也實在禁不起流量的誘惑,Cartier、Prada、Kenzo、Armani等一眾奢侈品牌集中到天貓開網店。
當然,市場有活力,才會有碰撞;有碰撞,才會有進步,善待消費者的才會是最終的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