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寬小於28nm、經營期15年以上集成電路企業免徵10年企業所得稅
《國務院關於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發布。通知指出,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此外,通知還稱,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