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發布專門規章劍指科技活動違規行為
中國科學技術部7月31日通過官網發布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正式公佈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對各項科技活動違規行為予以清晰界定,並明確具體處理措施。
根據《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違規行為範圍涵蓋受託管理機構、受託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活動諮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其中,科學技術人員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12種情形:
一是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實施“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為。
二是故意誇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三是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四是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
五是隨意降低目標任務和約定要求,以項目實施週期外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
六是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
七是虛報、冒領、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
八是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九是違反科技倫理規範。
十是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十一是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二是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科學技術活動諮詢評審專家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10類情形:
一是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資格。
二是違反迴避制度要求。
三是接受“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
四是引導、遊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
五是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是出具明顯不當的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意見。
七是洩漏諮詢評審過程中需保密的申請人、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相關信息。
八是抄襲、剽竊諮詢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九是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是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包括“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業務”“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
處理措施方面,最新出爐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提出,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視違規主體和行為性質,可單獨或合併採取“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約談” “一定範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追回結餘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撤銷獎勵或榮譽稱號,追回獎金” “取消一定期限內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資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等處理措施,違規行為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違規行為涉及科學技術活動的核心關鍵任務、約束性目標或指標,並導致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偏離約定目標,或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對違規單位取消2至5年相關資格,對違規個人取消3至5年相關資格;導致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停滯、嚴重偏離約定目標,或造成特別嚴重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對違規單位和個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還明確從輕、從重處理情形,強調出現“偽造、銷毀、藏匿證據”“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乾擾、妨礙調查核實”“打擊、報復舉報人”“有組織地實施違規行為”“多次違規或同時存在多種違規行為”“其他應當給予從重處理情形”之一,應給予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