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補稅引發爭議為什麼這件事宜緩不宜急
近期,部分省市電子商務經營者(以下簡稱“電商”)陸續收到所在轄區電子稅務局的納稅風險提醒,要求電商個體自查近三年的經營收支數據,並據實自行補稅。回顧我國“電商經濟”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過程,得益於互聯網的快速普及,離不開移動支付技術的更新進步。
有賴於快遞行業點對點式的精準服務,諸多電商平台企業應運而生,數字經濟時代的加速到來,同一產品及服務,線上與線下經營者的競爭進一步加劇,這給予了億萬消費者更多的選擇,居民家庭可以足不出戶,就能享有物美價廉的商品及服務。
與此同時,互聯網經濟的大發展,帶動了實體經濟投資擴大再生產,加速了勞動力市場就業崗位的創造,更多的實體店鋪也不得不注重線上與線下相結合,以適應經濟新模式的轉軌變化,迎合消費者的多樣化需求,促進自身產品質量及服務水平的顯著提升。可見,線下實體與線上經濟模式相輔相成,兩者並行不悖,共同致力於市場消費需求的滿足,為宏觀經濟的持續繁榮帶來更多的活力。
但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長期以來,稅收徵管制度在線上經濟發展過程中,並未及時跟進,稅收政策制定者及執行者在有意無意間實施“放水養魚”策略,也間接助推了線上經濟的高速發展,不規範的行業操作也生成了不少稅收灰色空間以致形成納稅法律風險。
一般來說,實體店鋪面臨的房租等成本可能更高,同時疫情后線下經營受限,也導致更多企業轉向線上經營,加之消費者也日趨習慣於線上消費,這導致線上經濟呈現不斷加速擴張態勢。
簡而言之,電商行業稅費方面存在突出矛盾點。
例如,部分電商納稅申報收入與實際銷售收入存在偏差。儘管發票已多采用電子化形式,但消費者日常網絡採購,如非報銷用途,多不主動申請開票。究其原因,不外乎兩類,一是聊勝無於,還需要提供稅號、單位等明細,較為繁瑣,耗費時間成本;二是得不償失,如索要發票,商品及服務價格可能更高,則導致消費者福利受損。由此,部分電商納稅所申報的銷售量遠低於其實際銷售量,致使稅款繳納相對較少,企業所得稅繳納不足。當然,這樣的問題在線下實體也同樣存在。
再如,部分電商原材料採購進項發票缺失。電商作為生產者與消費者的中介,其上游進貨渠道,所涉及的生產製造型企業,多以不開票形式低價銷售,增值稅抵扣鏈條缺失,電商原材料採購環節欠缺進項發票。這類情況,在營業收入低報情況下,其增值稅負擔一般不高,而一旦如實申報,則電商所面臨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綜合稅負普遍較高。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我國實體經濟增長乏力,實體店鋪受衝擊較大,區域範圍內復商、復市舉步維艱。不過,網絡經濟仍然保持相對良好的增長勢頭,或因其適應疫情防控需要的天然優勢明顯,電商銷售額不跌反增,稅源亦加速匯聚於此。一方面,全國財政收入增速趨緩,特別是部分地方政府收支赤字嚴重,為擴展公共收入來源,確保基層政府正常運行,轄區稅務部門對電商徵稅凸顯出緊迫性;另一方面,稅務部門大數據徵稅系統構建已趨近完善,使得針對互聯網經濟的徵稅有了進一步的現實可行性。
然而,對於徵稅權的使用,尤其數字經濟領域稅收層面,加強規範性徵管,雖已箭在弦上,有利於行業規範發展,卻須審慎推進,切不可操之過急。尤其,應避免在疫情后的經濟復甦期加重廣大中小商家的實際稅負。否則,揠苗助長,以致毀於一旦。這是因為:
其一,集中補稅清欠,或將惡化數字經濟的營商環境。電商行業多年的飛速成長,來源於近乎輕稅的營商環境,稅收徵管的相對寬鬆,再加上電商領域相對低的進入門檻,給予了電商個體較為自由的發展空間,也創造了規模可觀的銷售業績及就業數量。但是,如果對電商商家進行大規模查稅、補稅,不僅將增加電商個體的稅費負擔,而且將威脅電商經濟背後的就業、居民收入以及企業生產的穩步復甦。
其二,過頭稅徵收,或將阻礙市場消費需求的有效釋放。當前全球需求收縮,內需成為中國當前及未來經濟增長的主要引擎,而針對電商的過頭徵稅,將促使商品及服務價格上漲,使得互聯網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喪失原有物美價廉的競爭優勢,居民消費福利遭到侵蝕,消費需求受到抑制,生產供給無法實現進一步擴大,不利於宏觀經濟的快速復蘇。
其三,突擊性的補稅,與當前減稅降費、保市場主體、保就業的政策導向相悖。疫情影響下,市場主體經營普遍不景氣,突發性的補稅,可謂雪上加霜。部分本已利潤微薄的電商個體,或將破產,這不僅對就業市場造成負面影響,也不利於持續涵養稅源。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行業分類中,B2B、B2C、O2O等形式,納稅相對規範。而在C2C這一細分領域,包括個人賣家、微商、微店等形式在內,因涉及數量眾多,居民個人納稅意識不強,加之現階段所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尚不細緻,欠缺操作性。因此,在推進電商規範徵稅方面,有必要針對C2C等經營類型,從以下方面進行調整:
第一,稅收立法先行。作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改革決定的承諾之一是遵循稅收法定,即,凡針對納稅人的非常態化徵稅行為,特別是有可能加重納稅人負擔的徵繳規定,須經通過同級人大審議,以避免稅收權力濫用對市場經濟資源配置的衝擊及扭曲。而針對C2C的納稅立法規範過程中,立法者有必要充分聽取網購消費者、電商個體經營者及其所屬平台的意見及建議。
第二,明確並細化徵稅對象。按照線下實體店舖的稅收徵管模式,不僅繳納適用稅率為13%的增值稅,還將繳納適用稅率為25%的企業所得稅(如工商註冊類型個體工商戶,則將繳納超額累進的個人所得稅) 。那麼,C2C電商的適用稅率可能也將高達38%,這將對線上經濟發展造成相當的負面衝擊。故而,有必要參考類似房屋租賃適用的徵稅辦法,做出針對性的調整,如以實際經營收入為徵稅對象,嘗試以優惠稅率綜合計證,提高電商納稅申報的積極性。
第三,考慮到疫情衝擊,在電商徵稅相關法律實施階段,設定納稅緩衝期。在針對C2C的徵稅細則確定後,宜留給行業經營者及利益攸關方相對充足的適應期及磨合期,給予納稅人以緩衝。在稅收繳納方面,彼此默契確認不追繳既往,鼓勵電商經營者就其非合規經營行為,做出適應性調整,進而給予納稅人相對穩定的稅負預期,以期形成較為優良的徵納互動秩序。
臧建文(作者臧建文為河北金融學院教師,經濟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