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兒童騎共享單車身亡案宣判:ofo被判賠6.7萬元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2017年,不滿12歲的男孩小高騎ofo共享單車被撞身亡後,他的父母向ofo公司索賠760多萬元,這也是國內第一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6月12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ofo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應支付原告小高父母賠償款6.7萬多元,駁回兩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與此同時,小高的父母認為ofo公司對投放的車輛疏於看管,對於“12歲以下的未成年兒童禁止騎車”未盡到警示義務,而且機械鎖存在設計缺陷,兒童都能輕易打開車鎖。小高父母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單車,並更換為智能鎖具;向兩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0多萬元;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元。
針對小高父母與ofo公司的糾紛,法院6月12日一審宣判,判決ofo公司賠償6.7萬多元,這意味著法院認為,ofo公司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上存在過錯,但6.7萬多元的賠償金又與小高父母主張的760萬元賠償相去甚遠,作出這樣的判決出於何種考慮?總台央廣記者專訪了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本案審判長丁德宏。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是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存在過錯。在該案此前的審理中,原告代理律師認為,ofo共享單車的機械鎖存在重大缺陷,所以小高才能將雖然上了鎖但密碼沒有打亂的共享單車開鎖後騎行上路。原告代理律師說:“為什麼這四個小朋友會去按ofo的小黃車鎖,不去按私人的自行車鎖、不去按其他品牌的共享單車鎖?因為他們知道ofo的車鎖可以按開的比例是比較高的,這就是鎖有很明顯的缺陷。”
那次庭審中,被告代理律師提出,小高的開鎖方式未經ofo公司許可,是侵權在先,ofo公司不存在過錯。被告代理律師說:“眾所周知,共享單車要騎行的話,必須先註冊交押金,每次騎行的時候要經過許可,並且交付費用。沒有經過許可騎行就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該對所發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6月12日,法院一審認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應對男孩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丁德宏解釋,ofo公司對其投放的共享單車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他說:“ofo公司把車輛投放在公共場所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更多的人來騎行。那麼你投放在公共區域,要盡到怎樣的安全管理義務呢?我們覺得你要讓不被允許騎車的人不能夠輕易地騎車,車輛的鎖恰恰就存在這樣的問題。按照一般老百姓使用自行車的習慣,騎完了以後把自行車鎖上,沒有一個把機械鎖錶盤給撥亂的動作,但是這輛車恰恰又需要人家(騎乘人)有多餘的這麼一個動作。”
本案爭議焦點之二在於被告對其車輛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法院一審認為,原告高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在對高某的日常行為教導和監督保護等監護職責的履行上,存在嚴重的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丁德宏說:“從一個正常的具有道德意識的人來說,不是你的東西,擅自去騎行,這是基本的道德意識不允許的,所以在家庭教育上面是有點問題的。父母對未成年人具有相應的監管責任,這麼長時間在道路上隨意騎行,家長都沒有註意到,都沒有盡到監護的責任,所以承擔主要責任也是應該的。”
不過,丁德宏表示,ofo公司的過錯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並且最終也實際發生了損害後果。“你讓不滿12歲的未成年人輕易地獲得了車輛,並且在道路上騎行時產生了這樣的傷害結果,是有一定因果關係的,小黃車公司要承擔責任。”丁德宏說。
丁德宏說,考慮到本案事發時ofo公司從事的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屬於新興業態,企業的管理義務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之中,並綜合考量雙方過錯,法院酌定被告ofo公司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賠償人民幣6.7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