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微軟“傳奇高管”嗎?被判支付競業違約金120萬元
去年9月,因《賺25億的微軟最年輕合夥人》一文,於偉被描述為“微軟傳奇高管”,但其合夥人身份也引來了不少質疑。隨後微軟官方發布聲明,稱報導嚴重失實,於偉從未擔任過所謂的“微軟高管”,甚至還是因為道德誠信問題被開除。真可謂官方打臉,最為致命。
據天眼查數據,近日,一則微軟中國與於偉的勞動爭議案件民事判決書公佈。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於偉因違反競業協議被判決向微軟中國返還一年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757378.08元,支付競業違約金120萬元。
判決書顯示該案件開庭公告時間為2019年9月11日,該民事判決書時間為今年1月17日。
也就是說,幾乎在去年微軟官方打臉於偉的同時,對於偉違反競業協議的訴訟也同步進行中。
於偉被判違反競業協議
返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75.7萬
支付競業違約金120萬
判決書中,微軟表示於偉於2011年1月12日入職,從事技術崗位工作。離職前,於偉任微軟亞洲搜索技術中心合夥人、工程經理一職,負責人工智能在客戶服務領域的應用和研發工作。
2018年3月9日,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公司與於偉存有競業限制約定,競業限制期限1年,於偉離職後存在競業限制違約行為。
具體表現為:於偉在“睿企”系列公司間接持有股份,在“睿安”系列公司任職,兩家公司與我公司在人工智能領域存在競爭關係。
據此,微軟中國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於偉:1、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3129932.52元;2、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757378.08元;3、立即停止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而據判決書顯示,此前微軟中國和於偉曾就此事有過仲裁,仲裁以微軟中國未能證明於偉與“睿企”系列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未能證明於偉為“睿企”系列公司提供了資金、技術或管理為由,裁決於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約定義務,駁回了微軟中國公司的其餘仲裁申請。
微軟中國不服該仲裁結果才再次提起上述訴訟。
對此訴訟,於偉辯稱,同意仲裁裁決結果,不同意微軟中國的訴訟請求,稱不存在競業限制違約行為。
為證明於偉違反競業協議,微軟中國向法院提供了補充證據。
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協商約定競業限制。故對於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競業限制問題,從如下方面加以考量。
首先,於偉是否為競業限制適格主體?
綜合在案證據及於偉陳述,於偉在職期間任微軟亞洲搜索技術中心合夥人、工程經理一職,從事人工智能方面的研發工作,該職務層級及工作崗位決定於偉了解、掌握和接觸相關項目規劃、客戶需求、團隊人員配置以及技術資料等信息。據此,於偉確屬於競業限制適格主體。
其次,雙方間競業限制約定是否合法?
微軟中國與於偉間約定有一年期的離職後競業限制,雙方間競業限制約定地域範圍為中國,相關約定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屬於有效約定。加之,微軟中國業已如約支付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故於偉確應誠信履行競業限制約定義務。
進而,於偉有無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義務?
於偉稱離職後回鄉照顧母親、為當地政府提供諮詢,稱與“睿企”、“睿安”系列公司無關,但結合在案證據,法院需要指出:在案的招聘廣告、微信公眾號文章等證據業已證明“睿企”、“睿安”系列公司的業務範疇指向智慧城市、平安社區、人工智能、區塊鍊等等。再結合相關在案證據可知:
其一、北京睿企信息科技有限企公司與“日照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間存有投資關係,系關聯企業。公證錄音可證明於偉任職於“日照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
其二、“睿企”、“睿安”系列公司多成立於2017年、2018年。於偉雖稱“睿企”、“睿安”系列公司為母親劉某1投資設立,但其亦當庭表示,父母原從事傳統製造業,近兩三年母親身體不好(患有多種疾病幾乎不能說話)。如於偉所述其母健康情況屬實,則其母在身患重病“幾乎不能說話”、不了解人工智能領域的情況下、未知會於偉而與於偉的朋友靳某一同投資設立多家公司,明顯缺乏合理性。
其三,於偉當庭認可靳某及“北京睿企科技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中序號2、3、4、5、6、9、10、12、13的合夥人均係其從事研發工作的微軟中國公司的同事。於偉雖稱不清楚多人入職的情況,但於偉的多名同事集中入職於偉母親任合夥人的企業從事研發工作,亦明顯缺乏合理性。
故結合以上幾點,法院認為,微軟中國所提舉證據業已能夠有效證明於偉確投資並任職於競業企業,於偉存有競業限制違約行為。
微軟中國未能就實際經濟損失舉證,故結合於偉在職期間薪資情況、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等,法院對違約金予以酌減。
最終判決於偉返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757378.08元,支付競業違約金120萬元。
回頭再看看於偉的言行,對外包裝過的光鮮亮麗履歷下,又有多少真假。事實上在職場誇大履歷的事並不罕見,但能讓前東家親自出面打臉的卻實屬少見。
賺25億的微軟最年輕合夥人?
“合夥人”只是職級,存在翻譯問題
在去年那篇《賺25億的微軟最年輕合夥人》,於偉被塑造成了一位“傳奇高管”,“十年成合夥人”、“助力必應廣告起死回生”這些描述讓人驚嘆不已。
該文以人物事蹟和採訪模式,講述了於偉的故事。文章開頭便強調於偉畢業於中國科大計算機系本科,美國華盛頓大學計算機系碩士,美國馬里蘭大學電子和計算機工程系博士;全球知名人工智能專家,曾任微軟(亞洲)互聯網工程院副院長,微軟全球合夥人,是微軟升職最快的員工之一。
全文對於偉的事業成就描述的可謂“神乎其神”,指出其進入微軟後,主攻手寫識別項目,並且僅用3個月就將手寫識別正確率從75%提升至98%。由此獲得比爾蓋茨的誇獎和微軟“金星獎”。
2009年,Windows 7發布後,於偉加入必應團隊,負責必應商品搜索和排序算法;2011年下半年,其又加入必應廣告團隊。文章指出,在2005年至2011年間,必應一直處於虧損狀態,2011年虧損額甚至高達25億美元。
於偉加入後,通過使用人工智能技術,解決用戶搜索意圖與廣告的匹配問題。到了2015年,必應廣告實現首次盈利。按照於偉在採訪中的表述,他只花了不到兩年就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
由於工作卓越的表現,於偉於2016年成為微軟公司全球合夥人。
以上內容其實就是該媒體報導的“乾貨”部分,剩餘內容則大多是是宣傳於偉的“雞湯”式內容。
但微軟方面則完全另一種說法,微軟表示一方面於偉根本不是所謂“微軟高管”;另一方面,文章中所描述的那些“力挽狂瀾”的操作,也不屬實。
而在去年三言財經的《扒一扒被微軟打臉的“傳奇高管”:疑為發幣項目站台,合夥人是翻譯有誤》文中,分析發現所謂“合夥人”其實只是職級而已,存在翻譯問題,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合夥人。
三言財經調查發現,早在2017年,於偉就以“微軟全球合夥人”的頭銜對外宣傳。
2017年有幾篇於偉做有關人工智能演講的新聞通稿,使用的頭銜便是微軟全球合夥人。
2018年初,媒體報導於偉離職時使用的頭銜則是微軟互聯網工程院副院長,但那時媒體並未報導其離職原因。
在領英中,三言財經發現了於偉的個人檔案。根據其領英中公示的工作履歷,於偉於2006年8月入職微軟Windows部門,擔任Senior Software Design Engineer,即為高級軟件設計工程師,負責為Windows 7和Windows Phone 7.5開發針對東亞語言(中文,日文和韓文)的手寫識別技術;2009年10月至今,擔任Partner Eingineering Manager,即為合作夥伴工程經理。負責帶領工程師和機器學習科學家團隊開發AI產品。
根據領英上提供的信息,於偉的確如微軟聲明所述,並非高管。不僅如此,其“微軟(亞洲)互聯網工程院副院長的頭銜真實性也存疑。
比如於偉有關“副院長”職稱,在網上就存在稱呼不統一的現象。其百度百科介紹中,就出現了前後不同的兩種“副院長”職稱。百科中“人物介紹”欄目稱於偉是“原微軟亞太研發集團工程院副院長”;但人物歷程中又稱其是“原微軟(亞洲)互聯網工程院副院長”。
實際上,並不存在“微軟亞太研發集團工程院”這個機構,“微軟亞太研發集團”下設多個研究機構,其中包括微軟亞洲研究院、微軟亞洲工程院以及微軟(亞洲)互聯網工程院等機構。
而至於於偉的另一個頭銜“微軟全球合夥人”的概念,則更有些奇怪。如果按照通常理解,“合夥人”這個概念應該是其以資金或者技術等手段參與微軟投資,成為合夥人。
有網友解釋稱,所謂微軟合夥人,實際上是翻譯問題。也就是英文“Partner”的概念,這裡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合夥人”理念,實則是微軟公司的職級區別。
根據網上流傳的微軟員工職級介紹,微軟級別決定工資和獎金大致範圍,級別越高收入越高,責任也更大。級別大致以數字形式,從59開始至80不等,59以下的主要是秘書和普通員工之類的。而職位名稱中帶有”Partner”則是68級,該級處於中間位置,低於VP,不屬於高管範疇。
以領英信息為準,於偉的Partner Eingineering Manager (PEM)職稱實際上並不是高級別職位,翻譯過來也應是“合作夥伴”的意思,和傳統意義上“合夥人”區別較大。那麼“PEM”這份工作實際上是圍繞著微軟的合作夥伴生態,支持部門發展的。
而就於偉的真實身份,微軟在判決書中給出官方定義:微軟亞洲搜索技術中心合夥人、工程經理一職。
看來,微軟也是實在無法容忍於偉的“自誇”,才會在聲明中寫上這句“恐利用微軟技術研發聲譽進行不當背書,誤導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