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2萬元,韋朕為什麼要賠鬥魚這麼多錢?
國內直播行業違約金最高的跳槽案誕生了。2019年12月30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主播韋朕合約期內跳槽案件作出判決,判定韋朕(直播名:韋神)在合同期內跳槽其他平台的行為為故意根本違約,按照合同約定,判決韋朕向原告武漢魚行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8522萬元。
圖片來源於韋朕微博
韋朕是國內知名電競選手,遊戲ID為GodV,被粉絲稱為“韋神”,前LPL戰隊LGD的中單。
2017年9月17日,魚行公司(鬥魚旗下公司)、上海書殷文化傳播中心(以下簡稱:書殷文化)、韋朕三方共同簽訂了編號ZB20180918131931的《解說合作協議》,約定韋朕於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獨家在斗魚平台進行解說活動。
2017年,韋朕正式轉型《絕地求生》並組建4AM戰隊,成為《絕地求生》遊戲板塊的頭部主播。但2017年12月6日,韋朕宣布從此在虎牙平台直播。2018年1月26日,韋朕發布微博稱自己從簽約到2017年12月6日沒有收到任何來自鬥魚的工資、禮物以及廣告費用。
之後,鬥魚也發布聲明稱,經韋朕最終確認過的賬號已經被銷戶,鬥魚方立刻並持續要求韋朕提供正確賬號信息,以便重新走完合同流程加快付款速度,但對方一直拒絕予以提供。
今年4月26日,4AM俱樂部經理@4AM龍神絕在微博發布韋朕主訴鬥魚的判決書,判決結果稱鬥魚需要向韋朕支付其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間欠的的直播報酬共計729677.45及利息損失,以及韋朕直播間從2017年9月來的虛擬禮物收益1437066.25元及利息損失,服務費210000元及利息損失。
直播業內人士告訴鈦媒體,韋朕訴求的是工資勞務費,與鬥魚這次勝訴的“違約金”是兩碼事。
在此案件中,法院認為,在三方簽訂的《解說合作協議》合法有效的基礎上,魚行公司已經履行了向書殷文化支付費用的付款義務,書殷文化也在2017年11月24日向韋朕指定的銀行賬號打款,付款未成功的原因是韋朕提供的銀行賬號有誤,韋朕本身存在過錯。所以,魚行公司並未出現韋朕主張的違約情況。
此次案件判決後,國內直播違約金上限再次被刷新,在此之前,最高的違約賠償款主人公是從虎牙跳槽至鬥魚的主播嗨氏,違約金為4900萬人民幣。
鈦媒體翻閱了此案件判決書,這8522萬元的違約金是由重大違約金5080萬元、固定金額違約金3000萬元和單項違約金約441.8萬元三部分構成,我們將雙方具體的訴訟內容整理如下。
鬥魚認為韋朕主要違背了以下幾條約定:
1、未經甲方同意,韋朕不能在第三方競爭平台進行解說或表演,不允許第三方平台使用韋朕的肖像及形象權,韋朕不得擅自參與任何商業活動,尤其是第三方競爭平台的商業活動或賽事;
2、韋朕不得作出傷害甲方、鬥魚平台以及鬥魚平台產品的行為,不得通過任何渠道發布不利於甲方以及鬥魚平台的言論。
對於這幾條約定,乙方每違反一次,甲方有權要求韋朕按合同履行期內乙方單月最高收益的2倍支付違約金。
因此,2017年末跳槽至虎牙直播,並發微博稱鬥魚欠薪的韋朕需要支付書殷文化單月最高收益2209015.56元的2倍即4418031.12元。
3、協議期間,如果韋朕單方提前解除本次協議,與第三方簽訂類似解說員合約或在第三方平台直播(露臉不露臉都算、發布解約或入駐第三方平台的宣傳),均構成重大違約。
甲方有權同時要求韋朕承擔以下違約責任:一次性支付違約金3000萬元;以乙方單月最高應得收益的36倍支付違約金。
法院根據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以及雙方的舉證情況等因素,酌定本案違約金的計算基數為書殷文化合同期內單月最高月收益的23倍,即5080萬元。
因此,重大違約金5080萬元、固定金額違約金3000萬元和單項違約金約441.8萬元,韋朕需要向鬥魚支付8522萬元。
韋朕也進行了辯解,大致為:
1、甲方主張禁止韋朕在第三方進行直播沒有合同依據與法律依據,且對韋朕的人身自由限制,與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權相悖。
2、鬥魚拖欠韋朕三方面的費用:韋朕直播間從2017年9月來的虛擬禮物收益1437066.25元;21萬元的商業推廣分成;韋朕首付款(著作權及肖像權使用費)1034000元和2017年9月至12月基礎合作費用765997.16元;
韋朕稱,魚行公司目前只通過其控制下的書殷文化在2017年11月24日支付了263525.51元,且該筆支付款項被退回,同時,魚行公司還要求韋朕自掏腰包40餘萬元進行直播抽獎以維持人氣與粉絲。
因魚行公司不支付合同約定費用此行為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情形,韋朕稱他有權書面通知魚行公司解除合同。所以,涉案(此)合同在魚行公司收到通知時已經解除,韋朕去其他平台直播不能算違約,也不應向魚行公司支付違約金。
鬥魚則是拿出了物證,據韋朕提供的快遞單顯示,韋朕提出解除合同的日期是2017年12月7日,簽收日期為2017年12月8日,但韋朕在12月6日凌晨就公開宣布要加入虎牙直播了。
而關於鬥魚拖欠費用這件事,雙方使用了較大篇幅說明。
鬥魚稱他們是依據《基礎費用明細》約定的付款明細進行支付的:
甲方會在次月的25日之前支付當筆款項的80%至書殷銀行的銀行賬號。比如,2017年10月份的金額是1363419.39(包括著作權及肖像權使用費1034000元)元。
在2017年11月24日,魚行公司向書殷文化支付了1297535.51元(包括著作權及肖像權使用費1034000元和按月支付基礎費用329419.39的80%即263535.51元)。
但是,韋朕合同上載明並經本人確認的收款賬戶已註銷,導致書殷文化支付款項被退回。
魚行公司稱未能成功支付系韋朕原因導致,且書殷文化與韋朕的結算與魚行公司無關。法院認為,根據《解說合同協議》的約定,魚行公司的付款對像是書殷文化,其只要向書殷文化付款,即視為其已完成合同的付款義務,書殷文化與韋朕之間的結算與魚行公司無關。
直播行業業內人士告訴鈦媒體,從孤影被判480萬成“老賴”,到嗨氏違約4900萬,再到韋神一審8500萬,這些案例的共同點是,對於主播違約賠償違約金的訴求,法院是完全支持的,大主播的高額違約金來自於高收入作為基礎,名利雙收的大主播沒有履行合約精神,被判敗訴甚至失信是一堂活生生的普法課。
這也跟最高法的試行指引相吻合,“主播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或相關獨家、排他直播協議的,依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本文首發鈦媒體,作者| 小黃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