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兒童騎共享單車身亡案宣判ofo被判賠6.7萬
據人民法院報消息,今日上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未滿12 歲男孩小高騎行ofo共享單車死亡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拜克洛克公司)應支付兩原告小高父母賠償款6. 7 萬餘元,駁回兩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2017 年3 月26 日下午,正在讀小學四年級的小高與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 弄弄堂附近玩耍時,四人未通過APP程序掃碼獲取密碼,便各自解鎖了一輛ofo共享單車,然後上路騎行。小高沿著天潼路由東向西逆向騎行, 13 時37 分許,他騎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與王某駕駛的大型客車發生碰撞後,小高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碾壓,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小高的父母認為,小高不滿12 周歲,由於拜克洛克公司對投放在公共開放場所的ofo共享單車疏於管理,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密碼固定,易於被手動破解,使用完畢後的鎖定程序不符合習慣、未鎖率高,同時車身沒有張貼12 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騎行的警示標識,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同年7 月,小高的父母訴至上海靜安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並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同時索賠共860萬元。
法院認為,拜克洛克公司應對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但兩原告作為小高的監護人,在對小高的日常行為教導、交通安全教育和監督保護等監護職責的履行上,存在嚴重的過錯。並綜合考量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本案損害後果發生的過錯程度以及其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原因力,上海靜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兩原告前案未獲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人民幣6. 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