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神合約期跳槽虎牙案一審宣判賠償鬥魚8522萬
據南方都市報報導,近日,鬥魚方面透露, 2019年12月30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國內知名電競選手、主播韋朕合約期內跳槽案件作出判決。判決書顯示,法院判定韋朕在合同期內跳槽其他平台的行為為故意根本違約,按照合同約定,判決韋朕向原告武漢魚行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魚行公司”)支付違約金8522萬元。
2017 年12 月,韋朕在合同期內跳槽至虎牙平台,糾紛案因此而起。魚行公司方面稱, 2017 年9 月17 日,甲方魚行公司與乙方書殷文化、丙方韋朕簽訂《解說合作協議》,約定韋朕作為魚行公司的獨家解說員,在魚行公司指定的鬥魚平台進行約定的解說。魚行公司指出,韋朕在協議有效期內要求提前解除協議,並擅自與他人簽約,並在虎牙公司運營的虎牙直播平台進行遊戲解說直播等違約行為。為此,魚行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韋朕履行《解說合作協議》中“繼續在斗魚平台直播”和“禁止韋朕在第三方虎牙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平台直播”等,同時需支付違約金約1. 27 億元。
韋朕辯稱,合同履行期間,魚行公司曾拖欠其肖像權使用費、基礎合作費用、虛擬物品收益分成和商推廣費用共計3470 萬元。在魚行公司提供格式合同(涉案合同)排除韋朕解約權利的情況下,韋朕催告無效才與魚行公司解除合同,韋朕解除涉案合同合法。對此,韋朕方面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解除雙方於2017 年9 月17 日簽署的《解說合作協議》。同時,魚行公司向韋朕賠償與LGD電子俱樂部解約造成的247 萬元經濟損失,並支付著作權及肖像權使用費約103 萬元。
2019 年年底,法院做出一審裁定稱,在違約方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爭議上,法院認為韋朕主張魚行公司未依約付款,構成違約,缺乏事實依據。在協議簽訂後,根據魚行公司與書殷文化蓋章確認的業務結算單及往來對賬單顯示,魚行公司於2017 年11 月24 日通過銀轉賬的方式向書殷文化付款246 萬元。即在2017 年11 月24 日,魚行公司已按照《解說合作協議》的約定支付了2017 年10 月份為基礎費用,符合合同約定。
在本案中,雙方約定履行期限為2017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9 月30 日,但韋朕在2017 年12 月6 日便私自跳槽至虎牙平台進行直播。魚行公司不僅喪失了合同履行的預期利益,其對韋朕長期培養的成本也無法實現增值,且由於韋朕跳槽至鬥魚平台直接競爭對手虎牙平台進行直播,導致鬥魚平台大量用戶轉移至競爭平台,商業競爭利益亦遭受損失,故上述因素係作為確定違約金數額合理性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