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延險淪為羊毛被薅300萬元,薅羊毛的女子有罪嗎?
說起航延險,業內人士的第一反應便是費力還虧錢。然而近幾天,“一女子利用九百次航班延誤騙保近三百萬”的消息引發熱議,再度讓這一險種火了一把。5年時間、20多個身份證號以及護照號、遇上延誤航班近900次、獲賠金額近300萬元,這一連串數字的組合不禁帶出了諸多疑問。
原標題:航延險淪為“羊毛”被薅300萬元,薅羊毛的女子有罪嗎?
為何“作案”5年保險公司才報案?為何沒有乘坐航班卻獲得了賠付?航延險產品何以淪為“羊毛”?
所謂航班延誤險,是指投保人(旅客)根據航班延誤保險合同規定,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當合同約定的航班延誤情況發生或航班取消時,保險人(保險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就險種來看,航延險屬於財產保險。
不過,航延險發展至今卻並不被保險公司看好,有不少保險公司放棄了這一險種。一家大型保險公司人士向澎湃新聞表示,早就不怎麼做這類產品了,幾家互聯網保險公司可能做得多一些。
就當下來看,航延險主要有三類:航空公司與保險公司合作推出的航空旅行險、銀行信用卡與保險公司合作推出的航延險、保險公司通過商旅平台銷售的航延險。在商旅平台銷售的航延險中,產品也並非局限於航延險,不少為航延險、航空意外險等產品組合。
但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銷售航延險等產品更看重的是流量。也正因如此,在與一些擁有巨額流量入口的第三方合作平台合作時,第三方平台往往在議價權上佔據主導。規模雖然做大了,但是渠道費用率等成本卻在逐步走高。
總部位於上海的永誠保險早在2015年底便關停了低品質的航延險業務,其航延險業務此前多與互聯網機票及旅行銷售場景相關的平台開展合作,但綜合成本率卻超過100 %,即收不抵支。
永誠財險常務副總裁康國君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直言,從這個產品本身來講,是一個有很多創新因素的產品。但是產品創新並不是對保險風險管理的衝擊,而應該是更加完善。雖然沒有具體深入了解這個業務的細節,但陸陸續續在聽到合作平台一直要求放寬承保條件、放寬理賠條件、放寬理賠單證的要求等,保險公司迫於平台合作的要求和自己保費規模的追求,屈從了平台的要求。
澎湃新聞了解到,最早的航延險賠償的是因延誤導致的實際損失,包括餐食、通訊、住宿等已經支付出去的費用。不過,不少銷售部門和平台都要求銷量,隨之而來的是各種賠償增加、門檻反而降低。
規模確實上升了,但成本率、賠付率的大幅提高,嚴重擠壓了航延險的盈利空間。以國內首家互聯網保險公司眾安在線為例,該公司連續兩年在年報中表示,主動縮減了賠付率較高的航班延誤類保險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引發關注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根本沒有乘坐這些航班,但最後卻從保險公司處獲得理賠。根據警方調查,李某的操作過程為:選取延誤率高的航班,再虛構不同身份購票並大量投保,此後關注航班信息,伺機退票索賠。
不過,警方並未披露更多關於“騙保”的細節,對於相關保險條款也並未談及。
澎湃新聞查閱多家保險公司的航延險條款,多家公司在免責條款中均提及了“未能按預定行程辦理登記手續的,或辦理完登記手續後,未能準時登乘原計劃乘搭的航班的”,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被保險人不實際乘坐原計劃乘搭的航班的,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談及此案,一位財險公司高管向澎湃新聞表示,多次投保並不是問題,關鍵在於是否搭乘了相關航班。當然,保險公司承保條件的降低也給了別人可乘之機。若是條款不明確,那是產品的重大缺陷。但即使條款不嚴謹,自己沒搭乘而索賠實際也構成了虛構保險標的。
但就保險標的而言,在法律界亦有不同聲音。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學平認為,是否虛構了保險標的,是本案的一個爭議焦點。保險標的是什麼,需要仔細研究保險合同的條款。就他看到的幾份合同條款,本案的保險標的約定的都是航班是否延遲起飛或者延遲抵達,而不是被保險人是否延遲離開或者延遲抵達。而是否延誤是客觀事實,不存在虛構的問題。
鄧學平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如果保險條款中有關於購買航意險需要實際乘坐航班的條款,那麼保險公司就不可能賠付。既然賠付了,也就更進一步證實了保險公司自己的規則有漏洞。
針對航延險的賠付,多家保險機構人士向澎湃新聞表示,用戶購買航延險且出險後,他們會校驗用戶客票的使用狀態,已使用才會理賠。還有保險機構人士指出,用戶主動要求進行航延險理賠必須要有登機牌。
據澎湃新聞了解,不少開展航延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會選擇與民航信息服務提供商進行合作,一方面希望增加應用場景的頻率,另一方面在信息核驗上也能帶來一些幫助。
對於實際乘坐的問題,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肖敏律師對澎湃新聞表示,航班延誤險是投保人(消費者)根據航班延誤險合同的規定,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支付保費,當合同約定的航班延誤情況發生時,保險人依約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所以在合同里增加被保險人需要實際搭乘該航班才能計算延誤時間的條款是不合理的。
“航班延誤之後,乘客可能會為了趕時間、降低因航班延誤造成的損失而選擇其他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沒有實際乘坐航班;或者延誤的飛機直接取消航班了乘客無法實際搭乘航班。但是航班延誤險約定的情形已經實際發生,即航班實際發生了延誤,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消費者支付保險金。”肖敏認為,這種格式條款加重了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一家保險代理機構人士則告訴澎湃新聞,對於航班延誤後改簽其他航班的,以其平台的航延險產品為例,延誤滿3個小時,用戶改簽前已確認航班取消,可以賠付,其他情況不予賠付。
“但即便是沒有實際乘坐,投訴到監管部門後,保險公司也往往被迫賠償。投保必須有提前量才行。監管督辦的客戶投訴若是客戶不滿意,監管會到公司現場檢查。監管尚未建立教育客戶的意識,面對有問題的索賠,保險公司反而是弱勢群體。”前述財險公司高管如此表示。
該高管向澎湃新聞表示,就航延險來說,還是保險公司自己要先設置好承保的條件和門檻,理賠觸發條件,以及理賠單證等必須保持規範。出了這個事情說大也並不大,當下車險行業的虧損不都是在繼續?各種流量平台不是繼續在壓低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