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圖庫經營單位不得實施不正當維權行為
為保護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合法權益,規範攝影作品版權秩序,推動攝影作品廣泛有序傳播,國家版權局近日發布《關於規範攝影作品版權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新聞單位、互聯網內容提供商、互聯網公眾賬號、圖庫經營單位、非媒體機構和個人等使用他人攝影作品,應當嚴格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取得攝影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原標題:國家版權局:圖庫經營單位不得實施不正當維權行為
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可以將難以有效行使的權利授權攝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相關訴訟、仲裁活動。
同時,圖庫經營單位應當健全版權管理機制,規範版權運營活動,與攝影作品著作權人訂立合同,在雙方約定的權限範圍內行使相關權利。圖庫經營單位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授權和維權活動,不得對不享有版權的攝影作品虛構版權,不得向他人提供未獲授權的攝影作品及主張權利,不得以投機性牟利為目的實施不正當維權行為。
通知稱,為攝影作品的傳播提供服務的網絡服務商應當嚴格遵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提供公開、便捷的維權渠道,及時處理侵權糾紛投訴,切實履行“通知——刪除”法律義務。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及使用者、圖庫經營單位、攝影行業組織等應當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攝影作品授權體系,進一步完善攝影作品授權交易機制,促進攝影作品的合法有序傳播。
此外,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投訴時,應當提交申請書、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以及其他證據。攝影作品的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取得著作權的證據。權利聲明、攝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單獨作為著作權權屬的證據。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加大懲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攝影作品侵權盜版行為,嚴肅查處虛構攝影作品版權、進行虛假授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