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生效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是針對華為事件的反制利器?
實施了將近三年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終於要轉正了。4月2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改委等12個部門聯合發布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與《試行辦法》相比,針對性更為突出,也更具有操作性。從適用範圍,到審查對象、審查機構、審查流程等,都有了更加明確和詳細的規定。
但無論是《試行辦法》還是《審查辦法》,審查對象均是網絡產品和服務,這一點沒有變化。審查的原因均是採購了特定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因此給網絡和信息系統帶來“脆弱性”,這一點也沒有發生變化。
發生變化的是如何看待上述“脆弱性”的標尺。“試行辦法”第一條提出:安全審查的目標是“提高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平”,因此審查聚焦於產品和服務本身的脆弱性。而在“審查辦法”中,安全審查的目標改成了“為了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將審查著眼於產品和服務在供應鏈安全方面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帶來的安全風險。
關鍵要點有哪些?
審查什麼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
圖自:網信中國
產品和服務使用後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破壞,以及重要數據被竊取、洩露、毀損的風險;
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因素。
誰需要申報
滿足2 個條件的網絡運營者在採購產品和服務需要考慮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
注:根據《關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電信、廣播電視、能源、金融、公路水路運輸、鐵路、民航、郵政、水利、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社會保障、國防科技工業等行業領域的重要網絡和信息系統運營者都包含在內。
什麼時候申報
與產品和服務提供方正式簽署合同前進行申報;
如在簽署合同後申報,需要在合同中註明:此合同須在產品和服務採購通過網絡安全審查後方可生效。
向誰申報
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在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的指導下,承擔接收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具體組織審查工作等任務。
申報要多久
圖自:網信中國
一般情況下,會在45 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會延長15 個工作日,即60 個工作日;進入特別審查程序的審查項目,可能還需要45 個工作日或者更長。
注:補充提供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沒有申報的後果
應當申報網絡安全審查而沒有申報的;使用網絡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產品和服務。
圖自:網信中國
存在以上2 種情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採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其他
申報過程中,保障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辦法》規定,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嚴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審查工作中獲悉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也就是說,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會向無關方披露或用於審查以外的目的。如果認為審查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的,可以選擇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或有關部門舉報。
國外產品和服務不受額外限制。
網絡安全審查的目的是維護國家網絡安全,不是要限製或歧視國外產品和服務。
業內專家怎麼看?
那麼,審查辦法的施行有何意義,會對整個網絡安全行業產生怎樣的影響呢?
在他們看來,審查辦法施行對於安全企業的最大意義在於合規成為了一個重要的衡量標準——合則生,不合則亡。
首先,就審查辦法的意義,一位不願具名的網絡安全專家L表示:
第一,《網絡安全審查辦法》正式實施的核心在於保障國家安全,與《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的主要區別在於“關鍵基礎設施”,也就是新的審查更為廣泛。
第二,網絡世界的安全威脅已經能夠對物理空間產生極為嚴重的影響,美國之所以這兩年極力打壓華為,特別是華為的5G ,也是出於美國的國家安全考慮。這幾年針對各國核電站、水利系統、石油石化工程、電力系統的攻擊,其實都是由於相關網絡設備、IT設備等關鍵基礎設施存在安全漏洞,而被外界有可乘之機,所以在網絡戰威脅嚴峻的當下,非常迫切需要展開針對“關鍵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審查。
第三,對於網絡安全產業這是一個新的機遇,但同時這也是一個雙刃劍,因為網絡安全產品其實在某些場景環境下也屬於“關鍵基礎設施”,由於網絡安全設備自身安全隱患而導致的安全事件也時有發生。
所以網絡安全企業需要吃透《網絡安全審查辦法》,通過與相關部門合作制定更詳盡的落地審查辦法、標準、技術、產品等。
另外,也要做好自身產品的網絡安全審查,警惕國內網絡安全產品自身隱患而導致國家網絡安全防線建設暗藏可能誘發潰壩的“蟻穴”。
其次,就審查辦法是否是反制美方的手段這一說辭,多位業內人士都表示要客觀看待,要正確意識到審查辦法的施行是為了讓企業更為合規,至於是否能反制美方,還需中國企業自強。
關於此問題,上海交通大學數據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數據法盟主理人何淵曾在公益直播課上表達了更為客觀的觀點。
在他看來,中國不僅不會非法限製或歧視國外產品和服務,而且還會加快“全球化”的進程。這是因為“逆全球化”並不符合中國的根本利益,《網絡安全審查辦法》涉及的三個關鍵詞分別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國家安全和供應鏈安全,這與2017 年版本相比已經有了天翻地覆的變化。這深刻標表明了監管層將堅定地用國際通行的法律語言來維護中國的國家網絡安全。具體闡述如下:
其一:聚焦點從“重要網絡和服務”到“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其二:立法目的從“自主的安全可控”到“供應鏈的安全”。
其三:審查重點從“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到僅聚焦“國家安全”。
其四:對外開放依然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只是全球化的方向會有所變化,不再僅僅聚焦美國和歐盟,而會把重點聚焦在一帶一路國家、海上絲綢之路國家以及非洲等發展中國家。
總的來說,《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的發布實施,將在維護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持續發揮關鍵作用。
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第三條網絡安全審查堅持防範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四條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制定網絡安全審查相關製度規範,組織網絡安全審查。
第五條 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後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可以製定本行業、本領域預判指南。
第六條對於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採購活動,運營者應通過採購文件、協議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
第七條 運營者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關於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採購文件、協議、擬簽訂的合同等;
(四)網絡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審查申報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要審查並書面通知運營者。
第九條 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後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破壞,以及重要數據被竊取、洩露、毀損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因素。
第十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為需要開展網絡安全審查的,應當自向運營者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和將審查結論建議發送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製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徵求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製成員單位和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复意見。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製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意見一致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審查結論通知運營者;意見不一致的,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並通知運營者。
第十二條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聽取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進行深入分析評估,再次形成審查結論建議,並徵求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製成員單位和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意見,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准後,形成審查結論並書面通知運營者。
第十三條 特別審查程序一般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四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第十五條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製成員單位認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准後,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嚴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審查工作中獲悉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無關方披露或用於審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條 運營者或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為審查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的,可以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運營者應當督促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網絡安全審查中作出的承諾。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通過接受舉報等形式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第十九條 運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是指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認定的運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絡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絡設備、高性能計算機和服務器、大容量存儲設備、大型數據庫和應用軟件、網絡安全設備、雲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