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紅包”分手能不能要回引發熱議:來聽律師怎麼說
“520”雖然已經過了,但當天發的紅包究竟算是“贈與”還是“借款”、假如未來分手能不能要回來等話題在網絡上持續熱議。網傳有“律師妙招”,稱發“520紅包”還可以“鑽空子”,比如說:發紅包時,不要發520元、1314元等看起來具有特殊含義的紅包,改為發100元、1000元等普通金額的紅包,備註上“這是你要的錢”,分手時就可能被認定為藉款,把錢給要回來;
而與之相對,收紅包時則如果回复“謝謝親愛的,節日紅包好喜歡”,即可鎖定紅包贈與性質。
△網絡傳言。
△網傳“律師妙招520愛意紅包攻略”。
改一下數字、留一句話,就能決定紅包的性質,這是真的嗎?上海闢謠平台就此諮詢了律師。
發出去的“520紅包”大概率要不回來
很遺憾,大部分情況下,無論發特殊含義的紅包或普通金額的紅包,備註怎麼寫,錢都是要不回來的。
首先,發紅包的形式是不限的,可以是微信紅包(上限200元)、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銀行轉賬等。無論是發普通金額的紅包還是轉賬520元、1314元抑或是發多個紅包湊夠520元、1314元,在法官眼裡都算發紅包。網傳普通金額的紅包和具有特殊含義的紅包,其實根本沒有區別。
其次,法官不會只看一兩句話就下結論。《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感情結束後,不能要求返還。如果在轉賬留言、紅包描述,或款項支付前後的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藉款,那麼可以認定為藉款。在感情結束時,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錢的情況下,主動以轉賬、發紅包等方式給予其金錢的,不構成借款,只能認定為贈與。這屬於情侶間基於示愛作出的贈與行為而非民間借貸。
主張紅包是藉款需舉證
那麼,萬一有一天愛情走到盡頭,曾經親密的情侶選擇了“明算賬”,發出去的紅包想要回來怎麼辦?要提供借款證據。
《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藉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發紅包一方來法院主張紅包是藉款要求對方返還,需要提供包括紅包/轉賬記錄、完整聊天記錄、借條、借款事由、償還利息、償還期限等具體約定信息。如果發紅包一方能清晰地提供證據且邏輯清晰,就能以藉貸關係主張。
特別提醒一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成為呈堂證供。今年5月1日起,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開始施行,規定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等電子數據都是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的。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還會考慮男女雙方的工作收入、社會地位等情況。如果雙方經濟地位懸殊,且紅包金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合理開銷,即使不使用所謂“律師妙招”,也有可能被法官判決返還。
法官判案要基於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來進行考慮。雕蟲小技影響不了法官的判斷,網傳所謂“律師妙招”純粹是噱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