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執法部門查看鎖屏也需要搜查令
據外媒報導,智能手機不僅是市場營銷人員的豐富數據寶庫,同時也是執法部門的豐富數據寶庫。警察和聯邦調查人員喜歡在調查過程中接觸到所有可能有幫助的個人信息。一名法官做出裁決,根據《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及所有基於其的案例法的相關規定,警察一般需要搜查令才能搜查人們的手機–這包括只看手機的鎖屏。
資料圖
通常情況下,當法庭上出現手機搜索這個話題時往往都是跟手機解鎖有關。一般來說,法院認為執法人員可以強迫使用嫌疑人的身體比如指紋或者臉來解鎖手機,但他們不能強迫其分享諸如密碼等信息。然而,在最近的這起案件中,FBI不能解鎖手機,反之他們只能看手機的鎖屏來尋找證據。
據悉,一名來自華盛頓州的男子於2019年5月被捕,並被指控跟搶劫和襲擊有關。據了解,犯罪嫌疑人Joseph Sam使用的是一部摩托羅拉智能手機,至於具體什麼型號並未透露。根據法院文件了解到,當嫌疑人被捕的時候,在場的一名警官按下了電源鍵並打開了手機的鎖屏,但它並沒有說在場的任何一名警官試圖解鎖手機或在當時讓嫌疑人解鎖手機。
2020年2月,FBI打開了這部手機並拍下了手機的鎖屏,當時鎖屏上顯示著Streezy這個名字。為此,Sam律師提出了一項動議,即認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不應該尋找這些證據,它們應該被禁掉。
來自西雅圖地區法院的地區法官John Coughenour對此表示同意。在裁決中,該名法官認定警察在逮捕時查看手機和FBI在事後再次查看手機是兩個獨立的問題。Coughenour在文件中寫道,在特殊的情況下,警察可以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搜索,查看手機鎖屏可能是被允許的因為它發生在一次合法的逮捕行動中。
不過Coughenour無法確定警方具體是如何行動的,他下令進行要求警方就此進行澄清以確定他們對手機的搜查是否合法。但他還是做出裁定,當FBI的行動不明確時,其就被認定為跟《第四修正案》的權利相抵觸。“在這裡,當FBI打開Sam先生的手機並對手機的鎖屏進行拍照時,該局侵犯了他的私人物品。”Coughenour發現,根據《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規定,這屬於“搜查” ,而且由於FBI沒有搜查令,所以這是違憲行為。
不過美國政府的律師認為,Sam不應該期望他的手機鎖屏擁有隱私權。對此,Coughenour並沒有就鎖屏是否為私有做出決斷,而是指出這一併不重要。他寫道:“當政府通過身體侵犯憲法保護區域獲得證據時–就像FBI在這裡所做的那樣–‘沒有必要考慮’政府是否也侵犯了被告對隱私的合理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