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復牌繼續重挫,集體訴訟開啟“首席原告”爭奪18進6
美國東部時間5月20日上午7點,停牌42天的瑞幸恢復交易。對於瑞幸和投資者而言,或許都是痛苦的。盤前瑞幸股價已出現閃崩,一度跌超50%,開盤後經歷一路拋售最後收報2.82美元,跌幅達35.76%。
張苑柯
就在開盤前一天,瑞幸公告稱收到納斯達克必須強制摘牌的通知,公司計劃要求舉行聽證會,在聽證會召開前,將繼續在納斯達克上市。瑞幸董事長陸正耀也在公告發布後凌晨發布個人聲明表示,納斯達克不等最終調查結果就要求公司退市,出乎意料,對此深感失望和遺憾。
同時,瑞幸咖啡關店、裁員的信息不脛而走。有瑞幸員工通過媒體透露,公司開始裁員,各部門最低50%,最高90%,賠償為工作年資加1個月薪金。雖然瑞幸回應媒體稱,個別部門涉及人員的轉崗和優化,一些員工離職也屬於正常的人員流動。
與此同時,投資者對瑞幸的訴訟正在推進中。AFN Law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倪非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透露,目前有18個不同的律所遞交了領導原告的申請,近日已有12家因原告資金量不足而主動撤出,而剩下的6家代理原告的損失數額“都很驚人”。
倪非表示,證券類的訴訟都屬於民事訴訟,除訴訟律師提出集體訴訟外,SEC也可以對瑞幸公司及相關負責人提出起訴,如果涉及重大詐騙行為,聯邦檢察院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刑事指控。
美證券集體訴訟“修羅場”
專業人士向記者介紹,美國司法訴訟的每個階段都有自己的程序和時間安排,並產生獨立的和解機會。其中有不少訴訟會在立案過程中和解。大部分訴訟在進入披露過程後和解。絕大部分訴訟會在庭審前和解。在非IP或集體訴訟情況下,估計每個階段所需時間如下:立案2-7月、披露階段依訴訟規模和復雜度3個月到一年以上不等、簡易判決3-5月、庭審一般幾天到兩週,上訴6-10月。
在美國證券訴訟中,無論是否全體股東都親自參與發起了訴訟,集體訴訟機制允許一個或者一組原告代表所有股東的利益代訴。起訴時,在案件中有最大經濟利益的投資者通常被任命為“領導原告”或“首席原告”(“Lead Plaintiff”)。任何金融機構都可以獨自申請首席原告身份。
倪非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訴訟的時效期問題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美國聯邦證券法分兩套:1933年頒布的證券法和1934年頒布的交易法。在1933證券法的框架下,投資人自公司IPO起一年內都可以基於招股書中的錯誤陳述起訴相關投行和發行人;而在1934交易法的框架下,發生詐騙後兩年內都可以基於詐騙提出法律訴訟。1933證券法相對1934年交易法的立案標準更低,更容易獲勝,也涉及更廣泛的被告群體。但是時效期更短。兩套法律下,訴訟的方式都允許證券集體訴訟和以個人或單個機構、公司為單位的所謂單獨訴訟。
集體訴訟時,由於證券集體訴訟的法規約束申請擔任領導原告的時間,因此才會產生民間傳聞所謂的“截止期”。法律規定,首位發起訴訟的原告必須在遞交訴狀20天內向公眾宣布起訴消息,並告知大眾有60天時間申請成為領導原告。換言之,徵集集體訴訟領導原告候選人的黃金時間也正是這關鍵的60天。因為有此60天延遲機制的存在,先行起訴者在美國證券訴訟中並無優勢,卻很可能進入無必要的訴訟。
目前,美國聯邦集體訴訟制度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3條和2005年《集體訴訟公平法》。集體訴訟在美國得到廣泛運用,究其原因除了能夠提高效率,降低訴訟成本,還能夠遏制大公司的違法行為,起到震懾作用。同時,集體訴訟制度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情況的出現,維護司法公平。
當然,美國的集體訴訟也出過“簍子”。“由於通常最大受害者才能被任命為集體訴訟的領導原告或首席原告,而也只有該律所能通過風險代理的方式收取費用,因此曾經發生過做集體訴訟的律所瘋狂“收集”客戶擴大訴訟規模以獲取高額律師費,甚至出現“碰瓷”上市公司的情況。”倪律師表示,因此,美國國會於1995年通過了《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例如改變集體代表人的選任和激勵制度,提高起訴標準,加強法院對集團律師的審查,遏制當時氾濫的,勒索性劣質集體訴訟。
美股維權律師、北京郝俊波律師事務所創始人郝俊波對記者表示,目前領導原告的競爭確實十分激烈,有的案件關於選領導原告和首席律師的爭議就有可能長達一年甚至兩年之久,但是大部分情況下該過程只需要經歷兩到三個月。“這個過程可能漫長,但必不可少,只有完成這一步才能進入訴訟審理程序。”郝俊波稱。
據倪非透露,目前有18個不同的律所在瑞幸案中遞交了領導原告的申請,近日有12家因原告資金量不足主動撤出,而剩下6家代理原告申請。
據悉,其中一家律所的申請主體就因瑞幸損失了約2400萬美元,還有一家律所徵集了多名受損投資人,更有一家律所代表著歐洲的一家退休基金。目前這6家律所正在進一步爭取首席原告的位置,已經向紐約法院遞交文件用以反駁其他律所不合適的理由。“有時候律所為了爭奪首席,會動用私家偵探揪出對手背後的黑歷史,比如對手律所代理的原告是否曾有被記錄在案的證券詐騙或其他不良行為。”
除集體訴訟外,SEC也可以對瑞幸公司及相關負責人提出起訴,如果涉及重大詐騙行為,美聯邦檢察院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刑事指控。通常來說,公司的CEO和CFO對公司財報的真實性有直接責任,因此有可能成為被訴訟的第一相關責任人。
據媒體報導,SEC已經開始對瑞幸的欺詐交易進行調查,後續可能會開始對公司或者相關責任人進行進一步追責,包括在聯邦法院提起公訴,其判決的執行力取決於瑞幸的財產或者其董事高管是否在美國境內或者受到美國管轄。
參不參與集體訴訟是個問題
集體訴訟通常由一個律所代理,此律所的費用從整個集體獲得的回報中提成通常在15%-30%之間,涉案金額越大份額佔比越低,金額卻不見得少。整個集體索賠金額巨大,但每個集體成員的索賠額並不一定很高。律所可以在給每個集體成員獲取較小回報時自己獲得總數額很大的回報。因為集體並沒有約束律所的能力,也沒有親自參與訴訟,他們的聲音由一個通常被律所控制的首席原告“代表”。“一旦首席原告敲定了,不論是否上訴,所有的相關投資者的權益都等於被代表了。”倪非稱。
正因如此,類似Blackstone、BlackRock、Vanguard等大型投資機構或共同基金一般不會出現在集體訴訟的名單上,倘若出現,必然是出現了“驚天大騙局”。
“在瑞幸咖啡量級的案件中,集體訴訟只能獲得總損失很小百分比的回報:常常每一美元損失只能收回幾分錢,因此一些大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會選擇放棄“被代表”,也就是退出集體訴訟。”據倪非稱,退出集體訴訟的回報常常會遠遠高於集體訴訟,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會達到數倍的水平。比如,在針對Qwest Communications的案件中,雖然選擇退出集體訴訟者人數只是集體成員的極小部分,卻獲得了與集體訴訟相當金額的回報。因此在公共市場證券詐騙案件中受損較大的股東常常會選擇退出集體。”
倪非表示,雖然單獨訴訟會比集體訴訟回報更高,但通常會更晚得到回報,因為集體訴訟的索賠金額一般會遠超過任何一個個體的索賠,被告公司的注意力一般聚集在集體訴訟上,會優先應對集體訴訟,之後再把注意力轉向各項單一訴訟。
“一位瑞幸案受害者如果留在集體訴訟中,那麼需要在集體訴訟和解時從總和解金額中申報賠償。賠償的分配將按每個人的購入和平倉時間計算。申報者只能申報自己在集體訴訟所指控的“集體時期”內的受損情況。”
那為什麼不是所有人都退出集體訴訟呢?倪非解釋稱,證券訴訟費用昂貴也極其複雜,一般散戶投資者根本承擔不了費用。而幾乎所有證券訴訟都以風險代理模式運作。因此,除非一名投資者遭受了極大的損失,比如超過五十到一百萬美元,否則很難找到一家願意代理的律所。所以, 受損較小的多數散戶唯一的選擇就是留在集體訴訟中。
值得注意的是,瑞幸兩年內完成兩次融資,且在第二輪融資後短短幾個月內即被曝財務造假。因此,原告可以起訴為瑞幸發行服務的投資銀行/承銷商和審計機構。所以,無論瑞幸是否破產,投資者都能夠控訴其他參與瑞幸證券發行的中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