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後從爸媽那繼承的可能是遊戲裝備……
遺囑、遺產、繼承……這些被我們看作“身後”事,但其實是現代社會發展中大多數人要經歷的“身前”事。我國早在1985年就頒布施行了《繼承法》,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與原有的《繼承法》相比,都做了哪些修改,又增加了哪些與我們切身相關的內容?
△央視財經《經濟信息聯播》欄目視頻
擴大遺產範圍網絡財產概括其中
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對繼承遺產的範圍做了改變,將《繼承法》中遺產範圍,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一一列舉的方式刪除,將遺產範圍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立法上採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於遺產,可以被繼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財產繼承的需要。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都概括其中。
關於法定繼承人有這些新變化
法定繼承人,是依法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人。哪些人有法定繼承權?哪些情形下將喪失繼承權?
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 侄甥可代位繼承
案例1
小明的父母以及爺爺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離世,大伯一輩子沒有結婚,只有小明一個親人,那麼小明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嗎?
按照現行的《繼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繼承範圍裡,不能繼承大伯的遺產,遺產要被認定為無主財產。
民法典草案繼承編中新增的侄、甥可代位繼承規定,小明就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了。
民法典草案繼承編第907條增加了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具體修改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
這幾種情形 將喪失繼承權
- 隱匿遺囑
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對繼承權喪失的幾種情形做出了修改,由原來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增加了“隱匿”二字,變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 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
案例2
王阿姨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女兒對王阿姨很孝順,但兒子則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兒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財產,在家裡用打罵、威脅、恐嚇等這些方式,逼迫王阿姨寫出一份遺囑,把所有的財產最後都讓他來繼承。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對繼承權喪失情形的規定,王阿姨的兒子就喪失了繼承權。
繼承編草案還增加了一種繼承權喪失的情形: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
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
案例3
上個例子中,王阿姨的兒子確實明白了自己的錯誤,並確有悔改表現,而王阿姨又願意原諒兒子。
那麼王阿姨的兒子不喪失繼承權。
民法典草案繼承編還特別增加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明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一些老人會立幾份遺囑,但是哪份遺囑最後會被法律認可呢?在原有的繼承法中,是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優先原則。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案例4
張大爺老兩口共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經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4個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張大爺生命的最後幾年,老兩口是跟小兒子一家度過的,小兒子一家對老兩口的照顧也多過其他子女,於是張大爺兩口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死後財產要給小兒子一半。
但是在張大爺去世後,這份自書遺囑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此次民法典草案則將公證遺囑優先的原則刪除,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效力上的優先性,在判定各份遺囑之間的效力時,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
增加打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此次草案的修改,對遺囑的認定形式,增加了兩種,認可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形式。
草案增加後的打印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