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網貸監管從嚴: 消費貸最高20萬期限不超一年
商業銀行線上貸款迎來嚴監管。5月9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有序發展:規定貸款資金不得用於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辦法》的落地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合規性發展至關重要。
互聯網貸款納入規範化軌道
近年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快速發展,各類商業銀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由於監管政策一直尚未明確,受到廣泛關注。
與傳統線下貸款模式相比,互聯網貸款具有依託大數據和模型進行風險評估、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無人工或極少人工干預、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在提高貸款效率、創新風險評估手段、拓寬金融客戶覆蓋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與此同時,互聯網貸款業務也暴露出風險管理不審慎、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充分、資金用途監測不到位等問題和風險隱患。
“現行相關管理辦法未完全覆蓋上述問題,且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對客戶進行線上認證,實際上已突破了面談面籤和實地調查等規定。因此,有必要盡快補齊制度短板,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規範發展。”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實際上,關於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此前網上曾有過流傳版本。
“相比最早流傳的版本,此次徵求意見稿並未就銀行與合作機構的業務比例進行管控,順應了整個消費貸款行業分工細化、合作開放的潮流,同時,將一些具體監管權限下放,也有助於各地監管機構精準施策,能更好地推動創新與防風險的平衡。” 蘇寧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薛洪言對第一財經表示。
從內容來看,此次《辦法》對授信額度、跨區展業、貸款資金用途、聯合貸款等內容進行了重點規範。
小額、短期
《辦法》明確規定,互聯網貸款應當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的原則。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辦法》強調,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對期限超過一年的上述貸款,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這意味著目前一些商業銀行的18期、24期等線上貸款產品均需作出相應調整。
“上限設定為20萬,反映了監管正努力在促進居民消費和控制貸款用途之間取得平衡。”薛洪言對記者表示,這既能滿足各方對消費貸款促消費的訴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費貸款資金流入股市、樓市的壓力,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槓桿率的增速,一舉多得。
需注意的是,互聯網貸款業務的確容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風險問題。
薛洪言分析,就消費用途而言,由於購車、裝修等大額消費必須走線下,互聯網貸款渠道中20萬額度能滿足幾乎所有消費需求。而大額消費貸款的主要問題集中在資金流向難以控制上,現實中,很多大額消費貸款被提取出來,並未用於消費,而是流入股市、樓市及其他理財投資渠道,給金融機構貸款資金用途管理帶來很大難度,也變相提高了居民槓桿率,並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樓市泡沫。
為防控上述風險,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辦法》重點從五個方面進行規範:一是明確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防範居民個人槓桿率快速上升風險;二是加強統一授信管理,防止過度授信;三是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四是對風險數據、風險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壓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主體責任;五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並精細化受託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購房、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該負責人稱。
銀行避免成為單純資金提供方
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但部分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較為粗放,沒有建立全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機構資質存在缺陷、對合作機構的持續性管理不足等,也引發銀行聲譽風險。
據報導,截至2019年10月,整個聯合貸款市場規模已經達到2萬億元左右,涉及數百家銀行等金融機構。
規模龐大的聯合貸款業務已成為監管重點。《辦法》強調了商業銀行與聯合貸款機構的准入條件、合作協議、信息披露、清收退出等,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合作,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並實行名單制管理。
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應當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合作機構資質應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此外,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書面合作協議應體現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
此外,目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仍然存在一些合作機構向用戶收取費用的情況。“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銀保監會負責人強調。
《辦法》強調,除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以外,商業銀行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全權委託合作機構執行。商業銀行應當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費用,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頁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責任,按照適當性原則充分揭示合作業務風險,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同。
互聯網貸款到底能不能出“省”?
此前,部門地區監管部門在下發的《關於加強互聯網助貸和聯合貸款風險防控監管提示的函》中規定,城商行、民營銀行開展互聯網聯合貸款業務,應堅守“立足當地、服務當地、不跨區域”的定位。
區域銀行發放互聯網貸款到底能不能出“省”?此次徵求意見稿的思路是:地方法人銀行應當堅守發展定位,在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時主要服務當地客戶。
《辦法》規定,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戶,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有效識別和監測跨註冊地轄區業務開展情況。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其他條件的除外。
而在此前部分地區監管的規定中,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要按照客戶身份證地址、主要業務經營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維度,建立統一的屬地經營規則,按照異地授信管理相關文件的精神嚴格管控異地授信。
“應該說之前的一些限制不是特別合理。從防範風險的角度看,由於線上消費貸款小額分散筆數大,無論是風控還是催收,基本都是依靠線上,客戶在本地與否對業務流程和風控效果基本沒什麼影響。”薛洪言稱。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各家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以及風險管理能力差異性較大,《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