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快遞企業徵得收件人同意後方能放置智能快件箱
為依法加強全省郵政快遞行業監管,規範快件末端投遞,保障快遞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5月8日,浙江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強調末端投遞要求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寄遞末端投遞有關要求做進一步強調。
《通知》要求,要依法加強監管,促進服務不斷提升。督促轄區寄遞企業嚴格按照《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企業應當將快件(郵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及《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積極履行投遞到約定收件地址或指定代收人的法定義務,且根據《快遞服務標準第3部分》(GB/T27917.3-2011),需提供不少於兩次的免費投遞服務。
《通知》明確,對於使用智能快件箱進行投遞的快遞企業,要督促相關企業在投遞前履行告知義務,徵得收件人同意後方能放置在智能快件箱中。對於經兩次投遞後仍不能妥投,需放置在智能快件箱的快件,也需徵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的,應予以退件處理。
《通知》強調,要加強近期消費者申訴處理工作,積極妥善處理末端投遞相關申訴、投訴,對消費者反映的未經同意放置智能快件箱、二次收費等涉嫌違法問題,要充分發揮申訴、執法聯動機制,及時予以依法處理。
浙江局表示,將嚴格加強末端投遞管理,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全省寄遞渠道運行平穩有序、安全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