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風集團以算錯為由拒付離職賠償法院支持員工訴求
拒絕支付賠償金的理由很多,不過,有一個公司竟然將鍋丟給了“人事”。今天,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了4份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因經營困難,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暴風集團”)與4名員工商定好了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賠償標準。不過,待解除了勞動合同後,暴風集團卻因經濟賠償標準算錯了為由拒付。
為此,數名員工通過司法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紅星資本局從判決書看到,經過二審,法院支持了員工們的訴求。
員工:
勞動合同解除了,賠償金沒拿到
1990年3月出生的陽某,住在北京市大興區。
2013年12月28日,陽某入職到暴風集團。不過,由於經營困難,暴風集團隨後與其提出了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雙方約定:2018年11月16日解除勞動關係,另約定暴風集團支付陽某經濟補償金69990元,離職手續辦完後分四筆在2018年12月31日(總金額的20%)、1月31日(總金額的20%)、2月28日(總金額的20%)和3月31日(總金額的40%)發放。
隨後,陽某與暴風集團解除了勞動合同。不過,賠償金卻一分錢都沒拿到。
陽某向北京市石景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暴風集團支付賠償金。仲裁委也支持了陽某的訴求,但陽某仍然沒有拿到應得的賠償金。
據了解,與暴風集團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還包括袁某亮、鄭某嬌、劉某茹、胡某偉。其中,與袁某亮約定的賠償金為78802元、與鄭某嬌約定的賠償金為56701元、與劉某茹約定的賠償金為12931元,與胡某偉約定的賠償金差額為25696.5元。
公司:
人事算錯了,多算了一個月工資補償
那麼,暴風集團為啥不給賠償金呢?
針對仲裁委的裁決,暴風集團不服,隨之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該院裁定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在一審中,暴風集團認為,賠償金的金額為公司人事計算錯誤,多算了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暴風集團舉例說,以陽某為例,暴風集團無需支付賠償金69990元,僅同意支付59990元。
賠償金為何會比約定的少1萬元呢?
暴風集團在二審中認為,一審中適用的法律錯誤。“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而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原來,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按照這樣計算,陽某在職時間4年10個月,按5年計算。同時,陽某被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的平均工資為11998元,暴風公司據此應當支付陽某經濟賠償金59990元(即:11998元/年*5年=59990元),而非約定的69990元。按照此法計算,根據每個人的工作年限及平均工資標準,袁某亮的賠償金不是78802元、而是50802元,鄭某嬌的賠償金不是56701元、而是33700.5元,劉某茹的賠償金不是12931元、而是7930.5元;胡某偉只支付1個月工資25401元,現已支付32704.5元,故無需再支付任何差額。
不過,根據解釋(三)第十條部分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也就是說,如果按照此規定,雙方約定的賠償金是有效的,也受法律保護。
法院:
協議書未違反法律,暴風集團理應支付
針對上述雙方的說法,一審時,法院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並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對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作出明確約定,所有這些約定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也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暴風集團理應知悉並須承擔簽署行為所導致的相應法律後果,故應依約履行協議。
對於暴風集團的抗辯,法院認為不構成拒絕履行協議的正當理由。一審判決:暴風集團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陽某等支付約定的賠償金。不過,暴風集團不服提起訴訟。
二審中,由於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暴風集團相繼承擔了一審、二審案件的受理費。此次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部分判決書
另外,在一審中,員工王某也與暴風集團對簿公堂,暴風集團同樣敗訴。不過,今天紅星資本局未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看到王某與暴風集團的二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