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利用微信誘導分享案一審法院判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些商家利用“紅包”“金幣”等噱頭誘導用戶分享的情況屢見不鮮。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首例利用微信實施誘導分享並對抗微信管理糾紛案,判定被告湖南安悅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悅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安悅公司為增加其運營的“種子視頻”APP的用戶,以“紅包”“金幣”“搶寶箱”等形式誘導微信用戶傳播“種子視頻”APP的下載鏈接,還在鏈接中嵌入特殊識別碼抓取發送鏈接的用戶的微信關係鏈。原告騰訊公司對該APP封禁域名後,安悅公司仍通過變換鏈接域名對抗微信處理違規行為的管理措施,繼續實施誘導分享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安悅公司明知微信平台的禁止性約定以及管理措施,依然實施誘導分享行為,並抓取微信用戶關係鏈,破壞微信平台生態系統良好有序發展,並給原告騰訊公司的商譽帶來負面影響,並損害普通用戶的合法權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誘導分享騷擾用戶被封禁後變換域名對抗平台管理
安悅公司開發運營的“種子視頻”APP利用“邀請收徒”、“紅包限額”、“限時搶寶箱”等多個分享賺現金的任務,以紅包獎勵等利益誘惑,誘導用戶通過微信平台大量傳播、擴散“種子視頻”鏈接相關內容。而且這些鏈接中還嵌入特殊識別碼抓取微信關係鏈並進行使用。
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安悅公司依然持續實施誘導分享行為,原告騰訊公司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法院經過審查裁定,被申請人安悅公司立即停止在種子視頻中以紅包獎勵等利益誘導手段,通過微信傳播、擴散種子視頻軟件,並立即停止採用技術手段對抗申請人騰訊公司的管理措施。
法院查明,微信平台嚴格控制營銷廣告類內容的數量和質量,嚴格禁止、清理誘導分享類內容,追求避免過度商業干擾的生態。被告安悅公司通過誘導性設計,本質上是傳播其“種子視頻”APP的廣告,這些廣告對希望通過分享獲取紅包或金幣獎勵的用戶造成欺騙、誤導,直接破壞用戶群體或經營者群體使用微信的體驗。法院認為,以利益驅動的“誘導分享”並非正常分享。同時,被告為對抗微信的管理措施,還採用不斷變換域名等技術手段對抗並持續實施誘導分享行為,損害微信平台生態系統健康發展的良性循環,損害原告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
法院認為,被告安悅公司明知微信平台規則,為攫取用戶流量,違反平台協議約定及管理規範,主觀惡意明顯。被告誘導分享行為損害微信平台生態系統健康發展,損害原告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其被訴行為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和違法可責性,構成不正當競爭。
首例微信“宣戰”誘導分享案為平台規制經營者不正當競爭提供範例
法院認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性條款認定被告實施的誘導分享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主要審查被告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原告騰訊公司通過自己的商業模式建立的微信生態系統足以確立了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平台中的經營者應當以“誠信經營者”為行為準則,合理使用微信生態系統中的競爭資源,賺取商業利益,且不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微信平台中的經營者,本質上就是以遵守原告在相關協議中的禁止性約定為對價,換取利用微信平台中海量用戶數據以及用戶關係鍊為自己增加流量和用戶訪問量。但是被告明知禁止性約定以及管理措施,依然實施誘導分享行為,並抓取微信用戶關係鏈,破壞微信平台生態系統良好有序發展,並給原告的商譽帶來負面影響。上述行為違反微信平台中經營者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並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違“誠信經營者”標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業內人士認為,本案也為互聯網平台企業規制平台中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範例,為進一步促進互聯網企業開展有序市場競爭,優化市場營商環境提供較好的解決路徑。這也是對微信平台中愈演愈烈的誘導分享行為公開“宣戰”的首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