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監管加碼多家持牌保險機構為違法往事埋單
沒有取得業務許可資格的機構開展保險業務要受到處罰,同時,持牌機構與不具備資格的第三方平台合作,同樣要受到處罰。近期,保險監管機構發布的幾起處罰公告表明,其正在加大對互聯網保險的監管力度,不僅第三方平台要確保合法經營,持牌機構在選擇合作夥伴時也要小心,否則將同樣“罰你沒商量”。
《證券日報》記者註意到,無論是仍在徵求意見的《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還是部分地方監管機構的相關通知,都在強調持牌、人員持證的重要性,第三方平台必須重新作出發展路徑選擇。
雙邊懲罰既往也咎
即使相關機構現在已經擁有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許可證,但在其尚未獲得許可證時從事的保險業務,也同樣逃不過監管部門的處罰。
1月14日,浙江銀保監局公佈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杭州凡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凡聲科技”)因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被沒收違法所得97.67萬元,同時罰款97.67萬元,為違法收入的1倍。
凡聲科技是互聯網保險平台多保魚的運營主體,目前已經取得了全國保險經紀牌照,此次被處罰的事由發生在其尚未取得牌照之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同時,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不僅互聯網保險平台受到處罰,也有保險經紀公司受到行政處罰。1月9日,江蘇銀保監局發布的處罰信息顯示,上海匯中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江蘇分公司被處罰款10萬元,原因則是其與互聯網金融公司靈犀金融合作開展保險銷售業務,而彼時靈犀金融並不具有合法的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資質。
具體來看,2018年8月份至2018年11月份,由靈犀金融將有投保車險需求的客戶信息提供給匯中保險經紀,匯中保險經紀收到保險公司支付的經紀費後,以“技術服務費”名義轉賬支付給靈犀金融。該項處罰針對的上述業務往來涉及保單690件,保費105.23萬元,經紀費收入20.20萬元,匯總保險經紀向靈犀金融支付技術服務費19.86萬元。
“上述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對匯中保險經紀處10萬元罰款。”江蘇銀保監局表示。
在此之前的2019年5月6日,靈犀金融已經因未取得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經紀業務,被浙江銀保監局沒收違法所得61.03萬元,並處罰款61.03萬元。
由此可見,保險監管部門正在加大對互聯網保險的監管力度,處罰對像不僅包括互聯網平台,也包括持牌機構,這也意味著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在選擇合作對象時,必須謹慎查看其相應資質。
第三方平台路在何方?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保險業務高速發展,第三方平台和保險機構的合作也十分廣泛,在推動保險的普及和創新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問題,互聯網保險投訴量連續增多。對此,銀保監會已多次對《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擬進一步規範其發展。
最近一次徵求意見是在今年1月初,主要徵求保險中介機構的意見。上述《辦法》延續嚴監管態勢,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釐清業務和監管邊界,防控風險與鼓勵創新並舉。同時,該《辦法》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於持牌機構自營平台,全面加強保險機構“法人意識”和自律能力。
目前上述《辦法》尚未正式發布,北京銀保監局已經先行一步,其在去年10月份發布的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合作有三“不得”,包括平台不得進行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等銷售行為,不得代收保費等。同時對銷售人員管理、服務費支付等進行了規定,保險機構不得向第三方平台支付或變相支付保險銷售佣金。
業內人士表示,目前,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台中,有不少是依托微信公眾號等載體的自媒體,其主要功能是通過比價、宣傳等方式吸引消費者,形成流量,促進產品銷售,平台的主要收入正是來自保險機構的佣金。隨著監管政策的趨嚴並落地,對於第三方網絡平台而言,基本只有兩條出路,一是申請或者收購相關牌照,二是只進行純粹的產品展示和說明,但在諸多限制條件下,這種表層合作估計難為其帶來理想的盈利,平台必須重新作出發展路徑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