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代搶車票者被判11個月有期徒刑主審法官獨家回應大眾疑問
2017年7月,劉金福通過搶票軟件在網上專職替人搶票,搶票成功後收取每張50至200元不等的佣金。從2018年4月到2019年2月,劉金福通過上述方式,搶購火車票3749張,票面數額132萬餘元,非法獲利34萬餘元。2019年9月,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以倒賣車票罪宣判。
對於一審判決,劉金福表示不服並提出上訴。2019年11月30日,案件二審開庭。控辯雙方依然圍繞在實名制購買火車票的背景下,應該如何理解刑法中“倒賣”的含義,以及劉金福的行為是否購成“倒賣車票罪”展開了辯論。2020年1月9日,江西省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劉金福倒賣車票上訴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倒賣車票罪判處劉金福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四萬元。對劉金福非法獲利的三十四萬餘元予以追繳。
有觀點認為倒賣的特點是“先購買囤積後售出”那麼對於實名制的火車票而言,這張火車票始終屬於實際購票者,身份信息並未發生變更,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還存在“倒賣車票”的可能呢?該案的主審法官接受了本台記者的獨家採訪。
案件主審法官朱映紅:進入互聯網時代,倒賣的對像不再限於紙質車票和相關憑證,倒賣的手段也在不斷地更新變化,但是通過不法手段獲取利益的倒賣的本質沒有改變,本案中劉金福以牟利為目的,利用搶票軟件將控制的票源,加價售出,符合倒賣的本質特徵。關於車票所有權轉移,是否影響對倒賣行為的認定,我們認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囤積火車票,只要支付了票款,無論車票是否實際售出,都不影響倒賣車票罪的既遂,所以車票所有權是否轉移並不影響對倒賣行為的認定。
第三方平台加價搶票應當如何界定
記者發現在一些第三方購票平台上,如果想要購買一張火車票時,平台會顯示如果購買加速包,價格也從10元到50元不等。那麼同樣是加價搶票,對於劉金福的法律評判與第三方購票平台是否一致呢?
對於這一問題,法官表示劉金福的行為是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公訴、人民法院審理等法定程序才確定的犯罪行為,第三方平台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應當如何界定並不在這一案件的審理範疇。但是通過這一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對個人和單位都起到了一個警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