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貸失信學生可豁免?最高法:絕非案件不再執行
近日,最高法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措施。
對此,一些網友產生疑問:“為何在校生成被執行人可以不納入失信名單?這是在豁免校園貸的還款義務嗎?”“’豁免’校園貸失信學生是否會放縱學生的借貸行為?”對此,記者採訪了最高法相關負責人。
為什麼針對校園貸要出此特別規定?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段時期以來,針對在校學生在助學、消費、培訓等方面的信貸資金和金融服務需求,陸續有金融機構、網貸平台等開展了面向在校學生的“校園貸”業務。在這些業務中,有的是為在校生提供的定制化、規範化貸款項目,渠道正規、貸款額度和利息設置合理、貸款資質審核規範,根據合同約定控制貸款用途並有配套的風險管理措施;有的則是為了片面追求開拓信貸市場,片面鼓勵在校生申請信貸,在貸款資質審核、貸後管理和資金流向控制方面十分鬆弛,客觀上形成了較大的還款風險與矛盾隱患;更有甚者利用在校生社會經驗相對缺乏、判斷力不足的弱點,以“零利息”“超便捷”“零風險”等虛假宣傳方式,誘騙在校生借款,使其陷入“套路貸”等不良校園貸陷阱之中,引發了危害在校生安全和健康成長的事件。
對校園貸存在的複雜情形和暴露出的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有關部門加大協作配合力度,出重拳規範校園貸業務、整治校園貸亂象。人民法院在辦理因校園貸引發的糾紛案件時,也應充分認識到其中可能存在的各種複雜情形,依法嚴格審慎處理,既要讓合法貸款合同得到尊重和執行,也要及時發現和糾正校園貸中存在的問題,依法保護在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具體到執行環節,鑑於校園貸糾紛的複雜成因,也考慮到在校生普遍缺乏社會經驗,還將面臨升學、求職,如果無差別地將其納入失信名單、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能對其升學、求職等造成衝擊,不利於今後的成長和發展。經過認真研究,我們認為:在現階段,對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全日制在校生,一般不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更為審慎和妥當。
針對在校大學生群體的這一規定會不會縱容“老賴”?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應當依法履行,這是維護法律尊嚴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維護社會誠信的必然要求。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以下簡稱限制消費)作為督促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兩項有效制度,自施行以來取得了良好效果。為了繼續有力震懾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行為,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我們將不遺餘力堅持貫徹這兩項製度。
與此同時,我們意識到,一方面,這兩項製度對被執行人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由於這兩項製度實行過程中,一些工作機制也在日益完善中,特別是在精細化、精準化管理方面也在進一步的規範和提高中,因此,在貫徹時要嚴格依法進行,並應強化善意執行理念,逐步探索細化兩項製度分類適用的具體規則,讓其更加符合比例原則和法治原則。
需要說明的是,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是兩項不同的製度,納入失信名單是比限制消費更為嚴厲的懲戒措施,因為納入失信之後,不僅要限制消費,還包括在徵信系統記錄、在擔任特定職務以及在政府採購、招投標項、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予以限制等多種懲戒措施,因此,在適用該兩項製度時有要把握輕重層次。
對於校園貸執行案件的在校學生,首先是一般不將其納入失信名單,但可以根據情況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而對於確實沒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行為的,依照關於限制消費司法解釋的規定,也可以不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特別要指出的是,“一般不採取”並不意味著絕對不採取,對於利用校園貸惡意套取貸款不予償還,或有其他嚴重違約失信情形、顯然超出一般在校生正常校園貸範疇的被執行人,依法堅決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比如,若有證據證明在校生不能償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有高消費行為的,應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不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也絕不等同於案件不再執行。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僅是人民法院執行措施中的一類懲戒措施,除此之外,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還可以採取責令報告財產、搜查、查封、扣押、變賣財產等多種執行措施。因此,對於依法應當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絕不會停下腳步,而會繼續依法用足用好各種強制措施,推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