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傳遞內幕信息被處罰聊天記錄撤回也不行
“不要多說,這是內幕信息。” “明白。”微信上一問一答,內幕信息傳遞完成。即使採用了交流盡量簡短、敏感信息發出又撤回、使用語音而非文字的“反調查”手法,這些聊天記錄依然成為了證監會對內幕交易認定的依據。
近日,福建證監局近日披露的一起內幕交易案中,內幕交易的信息就是通過微信聊天傳遞。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對記者表示,聊天記錄被納入違法證據的範圍,這是證監會行政查處違法行為的一大進步。她表示,內幕交易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查處有難度。微信聊天記錄實際上是電子證據的一種,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也開始認可微信聊天記錄,把這種證據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形式。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的細節,2018年5月31日,當事人劉長江通過其本人微信向鋼鋼網電子商務(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某鋒發送1條消息,但隨後撤回(微信聊天記錄上留存了該條消息的撤回記錄)。劉長江問周某鋒“可對”,周某鋒回复“別在微信發”“是”,並發送了1段語音給劉長江,該段語音的內容為“別的人不要多說啊,不要多說這個關於併購的信息,不要多說,這都是內幕信息”。劉長江回复“明白”。之後,劉長江在當天以每股4.05元委託買入“冠福股份”股票100萬股。
同樣是2018年5月31日,當事人任敏媛也是通過微信電話與周某鋒通話25秒後,操作“任敏媛”證券賬戶在當天累計申買102.6萬股,累計成交53.95萬股。
最後兩人先是在冠福股份上“跌了一個跟頭”,共虧損近150萬元,後遇證監局掉調查內幕交易,分別處以50萬元及60萬元的罰款。
與以往內幕交易案略有不同的是,此次案件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監會查辦此案的重要線索。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也將微信、微博的聊天記錄列為到打官司的證據。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被納入認定證券內幕交易的證據,既有法律依據,也符合當前通訊技術、社會交往方式發展的形勢,這一案例對資本市場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義。
在大數據時代,隨著證券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查處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為已經越來越容易,因此,提醒投資者不要觸碰法律紅線,新修訂的《證券法》第191條規定,對內幕交易違法者,責令依法處理違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起點就是50萬元,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十倍的罰款。
厲律師進一步指出,主要法律依據是現行《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四)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修訂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電子證據形式,現在開始被接納,說明行政監管機關也在順應時代需求。我認為,不光是內幕交易,判斷所有的證券行為是否合法,都可以結合所有的真實的證據形式,包括微信來認定。以後查處是否操縱市場,是否虛假陳述,乃至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微信記錄能證明,都是可以認定的。”臧小麗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