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迎來大修:新增互聯網領域反壟斷條款
施行11年的《反壟斷法》迎來首次“大修”。1月2日起,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2020年1月31日截止。現行《反壟斷法》於2008年8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是該法實施11年來首次修訂。與“舊法”相比,《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首次擬將互聯網新業態列入,並大幅提升處罰標準。
變化1
新增互聯網領域反壟斷條款
與“舊法”相比,最顯著的變化之一是新增互聯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依據。
現行《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認定經營者俱有市場支配地位,應依據其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等6項因素。
除前述普遍適用的依據外,此次徵求意見稿新增: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俱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聲音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舊法”出台時,很多互聯網企業還沒有成氣候,更談不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十多年來,互聯網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但長期以來,互聯網企業濫用壟斷優勢地位,游離在《反壟斷法》之外,“霸王條款”日漸升級,侵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過去我們僅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條款來執行,但收效不佳,就是因為真正的’病灶’沒有找到。”劉俊海認為,此次徵求意見稿瞄準了互聯網的核心特徵和盈利方式,例如網絡效應、鎖定效應、大數據採集應用等因素。
他進一步解釋,比如“鎖定效應”,用戶在大的互聯網平台註冊時,需要提供身份證號、銀行賬號等一系列真實信息,一方面用戶擔心這些信息袒露給互聯網公司是否安全,但同時又離不開這個平台,購物支付、出行都需要它,這種依賴本身也是鎖定效應。
在他看來,此次徵求意見稿給出了認定互聯網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幾個指標,也為執法中認定互聯網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提供了依據。
變化2
違法處罰金額最高提至五千萬元
法律責任方面,徵求意見稿對經營者、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處罰標準均有大幅提升。
“舊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在徵求意見稿中,罰款上限提至五千萬元,是之前的100倍。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或者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於行業協會的壟斷行為處罰標準也更加嚴厲,處罰上限由五十萬元增至五百萬元。“舊法”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聲音
劉俊海表示:“徵求意見稿中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利於打擊、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認為,這一條款增加了違法成本,“過去如果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達成的協議,實際上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了,實際上是規避了法律規定。這一次彌補了空白,即使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如果達成壟斷協議的話,仍然可以處5000萬元以下罰款,這樣就增加了或者加大了壟斷協議的違法成本。”
變化3
防範行政壟斷 公平競爭審查擬入法
記者註意到,此次徵求意見稿新增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條款。例如,徵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範政府行政行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第四十二條提及,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製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早在2016年6月,針對地方保護、區域封鎖、違法給予優惠政策等現象,國務院出台《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此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全國推開。
記者註意到,近年來多地行政部門因濫用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密集通報。例如,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通報,原長沙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6年印發《關於加強醫院太平間殯葬服務的通知》,變相指定明陽山殯儀館為唯一殯儀服務機構。湖南省工商局要求其對通知內容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隨後原長沙衛計委廢止了上述文件,並製發了新文件。
聲音
這是在法律層面首次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寫入其中。劉俊海認為,此次公平競爭審查入法是為地方政府劃了“紅線”。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政府在製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以是否限制競爭為標準加以審查,並據此決定政策能否出台或選擇替代方案。簡而言之,公平競爭審查是一項防範行政性壟斷行為的製度,用以規範政府行為,防止政府出台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
目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已在全國基本建立。2019年4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甘霖在國新辦吹風會上介紹,截至2019年2月底,國務院各個部門、各省級政府、98%的市級政府、92%的縣級政府,四級政府都已開展了審查工作,全國共審查新出台文件43萬份。
■ 背景
《反壟斷法》罰款超百億
2018年《反壟斷法》實施十週年之際,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就此舉行專題新聞發布會。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甘霖在發布會上介紹,《反壟斷法》實施十年來,我國依法打擊壟斷行為。截至2018年10月底,共查處滾裝貨物國際海運企業案、山西電力案等壟斷協議案件165件,高通案、利樂案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55件,累計罰款金額超過110億元人民幣。實踐證明,通過不斷加強反壟斷執法,促進了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形成。
同時,《反壟斷法》的實施保護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甘霖說,十年來,我們圍繞消費者和經營者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嚴厲查處汽車、燃氣、供電、供水、電信、黃金飾品、乳粉等民生領域價格壟斷行為,開展公用事業限制競爭和壟斷行為專項整治,查處交通、醫藥、電力、教育、金融、保險等民生領域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
在此次發布會上,甘霖透露《反壟斷法》即將修訂。他指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全球經濟環境發生變化,現行的《反壟斷法》當中部分條款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在和將來的需要,“在修訂研究過程中,重點要解決在執法實踐中遇到的最迫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