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單4276筆退款3896筆打擊“職業吃貨”須多維度發力
不到4個月,在淘寶網下單4276筆,提起惡意退款訂單3896筆,其中退款成功3787筆,總計退款金額達20餘萬元——廣東男子宏某的“胃口”著實不小。近日,浙江省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判決宏某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淘寶網要求的1元錢及律師費1萬元。
這不是“職業吃貨”第一次栽跟頭。不久前,在受到媒體廣泛關注的“職業吃貨”第一案中,湖南女子周某一個多月裡下單633筆,申請退款624筆,卻拒不退貨。這一行為被法院認定為破壞購物生態環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淘寶網近期起訴了一批“職業吃貨”索賠案。
多位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1元錢的賠償具有像徵意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濫用會員權利,並界定上述“退款而不退貨”的吃貨行為系“非生活消費所需”的惡意行為,是平台規則法治化的一種體現,對於構建良好的網絡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與此同時,對於“職業吃貨”的追責不應止步於民事領域。受訪專家認為,還可以從刑事、行政等多方著手,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法,對此種惡意行為絕不姑息,構成刑事犯罪的則應嚴厲打擊,徹底打消“職業吃貨”的違法念頭。
黑灰產業鏈已形成,威逼退款卻不退貨
宏某和“職業吃貨”第一案中的周某一樣,在網上頻頻下單並退貨,然後只是填寫了一個虛假的物流單號,實際上“退回”的貨物永遠都到不了商家手裡。
宏某與周某代表著一種“新興職業”的崛起,即“職業吃貨”。所謂“職業吃貨”,指的是一些網購者利用網絡平台規則漏洞,要求商家“只退款不退貨”從而“吃貨”,還有部分“吃貨”會藉機向商家索取高額賠償金。
“88元帶入門,一單回本”“吃貨找我”“去幫忙打一下鏈接,回來找群主拿紅包”“這個貨能上車嗎”……諸如此類的對話,正是“職業吃貨”之間的“行話”。
“職業吃貨”不需要多少本錢,也不需要太多專業知識,幾乎是零門檻。如今,甚至還發展出了教授“吃貨”方法以及售賣個人信息、製造假證的黑灰產業鏈。“吃貨”群有大量90後、00後混跡其中,無論是“職業吃貨”第一案中的周某,還是如今第二案中的宏某,都是1999年生人。“職業吃貨”中還有很大一部分人為00後在校學生。
他們的手法如出一轍,在收到商家寄出的貨物後,申請“僅退款”,以各種理由“威逼”商家退款,自己則吃掉貨物,這些正是他們從相關QQ“吃貨”群中所學到的“吃貨”技巧。
“職業吃貨”何以得心應手?事實上,“職業吃貨”憑藉的正是電商、外賣等互聯網平台基於誠信原則,為維護市場秩序而設定的有利於買家的規則。可惜這一出於誠信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在實踐中卻被“職業吃貨”所利用。
“淘寶網的生命線是為消費者權益提供良好保證。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淘寶網與賣家聯手共同構築了消費者保障體系,目的主要是為了建立起消費者對在線購物的信心。”淘寶網在起訴書中說道。
淘寶網認為,以退貨為目的,嘗試以各種手段獲取非法利益的方式,不僅僅使賣家損失了貨款,更重要的是傷害了賣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信任。同時,也破壞了淘寶網平台苦心建設並維護的誠信、公平、健康的購物生態環境,干擾了淘寶網正常運作,侵犯了淘寶網對平台所享有的管理權益。
濫用會員權利被訴,法院認定侵權成立
淘寶網的起訴不僅是為自己,也是為平台的經營者維權。曾遭遇“職業吃貨”的商家洋洋(化名)說:“淘寶這種做法是為我們小賣家考慮,當初我的問題反饋到平台後,接待我們的小二一直在找各個部門協調此事。 ”
在平台自治規則中,也可以看到淘寶對於“職業吃貨”這類行為的警惕,例如註冊會員的權利和認定相關行為是否惡意的規則。《淘寶平台服務協議》明確規定,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應當基於真實的消費需求”“不得存在對商品/服務實施惡意購買、惡意維權等擾亂淘寶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
對於濫用會員權利,《淘寶網市場管理與違規處理規範》界定為“指會員濫用、惡意利用淘寶所賦予的各項權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妨害淘寶平台運營秩序的行為”。其中,欠缺交易意願,惡意利用退款流程的便利性以實現其他牟利目的,購買商品後異常頻繁地發起退款,影響正常的交易秩序”便屬於濫用會員權利。
此外,淘寶網還對濫用會員權利行為規定了屏蔽訂單異常留言、限制投訴、屏蔽評論內容、限制會員登錄、查封賬戶等處理措施。
在上述兩案中,淘寶網認為宏某、周某的惡意退款行為屬於濫用會員權利,嚴重違反服務協議,干擾淘寶網平台經營秩序,給淘寶網造成了經濟和商譽上的嚴重負面影響,遂向法院提起網絡侵權責任訴訟,要求宏某、周某賠償損失。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證據所反映的具體數據足以說明,被告發起的僅退款申請明顯不符合常人的購物習慣,且退款理由重複單一,足以界定為濫用淘寶網平台會員權利,損害誠信合法經營的淘寶網賣家聲譽,干擾淘寶網的正常運營秩序,並讓淘寶網為處置被告的不實投訴多支出人力物力資源,給淘寶網造成了實際損失,還直接破壞了淘寶網及全社會所共同提倡,並致力建設、維護的誠信、公平、健康的購物生態環境。被告的過錯行為侵害了淘寶網的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宏某被起訴後,始終沒有出現。因無法通過普通方式送達,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了訴訟文書。在開庭時,宏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最終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判決宏某賠償淘寶網經濟損失1元及律師費1萬元。
營造公平誠信環境,徹底打消吃貨念頭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艷東認為,淘寶網索賠1元錢,從金額上來說可能只是具有像徵意義,但法院在判決中認定被告濫用會員權利,並界定上述退款而不退貨的“吃貨”行為系非生活消費所需的惡意行為,是平台規則法治化的一種體現。
“平台在製定規則時嚴格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成文的規則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同時,相關規則在內容設置上及時提取、定義重要關鍵詞,回應最新的平台管理問題,順應當下平台建設需要,有利於切實解決新型網絡違法犯罪問題,有助於司法實務的開展,為法院審判提供參考。”高艷東說。
在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理事劉家輝看來,對於此類惡意行為,法院的判決對於維護誠信、公平、健康的網絡購物生態環境具有重要促進作用。1元錢的賠償雖然只是像徵性的懲罰,但司法判決的規範意義更為關鍵,淘寶網起訴目的是為了公平、誠信的平台秩序和良好的營商環境,體現了為千萬商家撐腰的公益價值。
高艷東認為,“職業吃貨”案將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應:一是能使眾多為此類惡意行為所困的商家擺脫被動的局面,減少因“職業吃貨”等的惡意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也減少由此流失客戶而造成的間接損失;二是能使消費者接觸到更加真實的評價,全面了解商品,從而購買到更為心儀的商品;三是能使平台避免被此類虛假投訴牽扯過多精力,從而更好地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四是能使市場經濟秩序歸於穩定,促使線上購物模式平穩運行,維護良好的網絡生態環境。
高艷東建議,對於“職業吃貨”的追責也不應止步於此,還應從更多維度進行打擊。在刑事上,當“職業吃貨”虛構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等事實,僅申請退款卻不退貨,且退款數額達到涉罪法定金額時,可認定為詐騙罪;當“職業吃貨”以給差評等相威脅,迫使商家放棄追回商品甚至向商家索要賠償金,且達到法定數額時,可認定為敲詐勒索罪;當“職業吃貨”給出虛假差評,損害商家信譽、商品聲譽,且符合《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所述“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時,可認定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在行政上,隨著2020年1月1日《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此類惡意行為將不被認定“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等情形,惡意投訴也將不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法,絕不姑息此種惡意行為,徹底打消’職業吃貨’的違法念頭。”高艷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