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天秀恩愛拿1520元獎勵黃了?“小恩愛”APP遭質疑
每天和對像說一句“我愛你”,本就儀式感滿滿。堅持打卡360天,還可領1520元,這促使不少情侶入駐了“小恩愛”APP內的“恩愛銀行”。不過,最近多位用戶反映,“恩愛銀行”12月26日發佈公告,宣布將於2019年最後一天關閉“恩愛銀行”的開通入口,且按目前的資金只可供約1679名老用戶申領紅包。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12月30日現代快報記者展開了調查。
用戶:“小恩愛”APP未履行承諾,涉嫌欺詐
△一對情侶的打卡記錄
艾女士今年24歲,2019年12月30日是她在“小恩愛”APP裡面的“恩愛銀行”打卡的第190天。她介紹,這項活動是朋友推薦的。情侶雙方開通“恩愛銀行”後,每天一方發送“我愛你” ,另一方回复“我也愛你”,即可完成當天的打卡任務。從開通日期開始,連續堅持360天即可領取1520元紅包。
為此,艾女士經常早起後第一件事就是和男友簽到。近日,艾女士上線後發現,常打卡的“恩愛銀行”發了一則公告。公告裡寫道,恩愛銀行開通入口將於2019年12月31日關閉,截至目前,“恩愛銀行活動資金”總額約可供1679名用戶進行申領,資金按照打卡排名和申領的先後順序發放。隨後,艾女士查看了自己的打卡排名,得知自己在2000名外。
“當時很憤怒,就覺得商家的行為欺詐了我們消費者,”艾女士說,商家無理由終止這項活動讓她不能接受,“我們每天打卡,投入大量時間,如果知道是隨時終止,那麼誰會參與?這是不尊重我們對愛情的認真,讓大家的努力都化為了烏有。”
△某網友表白351天的記錄截圖
“平台明明說,堅持360天可領取1520元獎勵,現在活動停止是什麼意思?”“就差10天就完成所有打卡了,怎麼就不能領了呢?”……和艾女士一樣,多位用戶認為自己被騙了,隨後他們自發組織了一個維權群來維護權益。據了解,群內目前已有300多人。
商家:我們有協議的,有權隨時終止
現代快報記者在軟件商城看到,“小恩愛”用戶安裝量已達2912萬次。據天眼查顯示,“小恩愛”APP為一款情侶社交應用,適用包括雙方有好感的、相戀、已婚的人群。該APP屬於深圳市夢之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2016年,“小恩愛”獲得了A輪融資。
△《恩愛銀行服務協議》的第七條內容
12月30日,現代快報記者搜索並下載了這款“小恩愛”APP,並就“恩愛銀行”相關問題聯繫上了客服。一名客服表示,按照活動的服務協議第七條,恩愛銀行活動主辦方有權隨時終止活動。根據活動的開展實際情況,他們最終決定在12月31日關閉活動開通入口,如果用戶正在打卡,可以自行決定是繼續打卡或退還1元門票款。
“由於該規則無法滿足所有用戶的需求,因此我們打算關閉活動開通入口。”該客服稱,自活動上線以來,每個用戶開通活動時,都會有協議提醒確認。後期為了方便每個用戶在開通後也能看到協議,他們將協議加進活動首頁。“我們有保留所有用戶購買門票時的協議,每個用戶都以當時簽訂的協議為準。活動執行均符合協議內容,並無衝突。”
△部分網友的吐槽
那麼,在公告裡提出的“截至目前,活動資金總額約可供1679名用戶申領”,對堅持打卡,但排名在2000名之外的用戶合理嗎?對此,該客服解釋,打卡成功的概率是無法預知的。“我們服務協議在每個用戶開通前都有所明示,活動的服務協議第三條有寫明:’小恩愛將用【門票銷售所得】建立活動金額專項賬戶’,如果參與活動的用戶不認可服務協議,可選擇不參與;參與活動則需要按照服務協議執行。”
至於可供申領資金的1679名用戶到底是以個人還是情侶計算,客服沒有給出肯定回答。
律師:協議部分內容屬於霸王條款,無效!
那麼,這份所謂的“恩愛銀行服務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對此,江蘇鍾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駿指出,“小恩愛”相關單位在協議中提出的“活動主辦方有權隨時終止恩愛銀行活動”“本協議小恩愛保留一切解釋和修改的權利”等文字,明顯是格式合同,也是霸王條款,因此在法律上無效。中途不經用戶同意,自發終止了“恩愛銀行”的相關活動,也是無效行為。他表示,用戶有權繼續主張自己的權益,要求商家履行兌換承諾。
根據部分用戶出示的截圖,記者留意到,有兩份不一樣的“恩愛銀行”活動頁面。其中一份寫著“連續堅持360天可領取1520元獎勵(情侶雙方各領取一半)”,而另一份是“連續堅持360天可根據《恩愛銀行服務協議》領取1520元獎勵”。據了解,原先的這份“恩愛銀行服務協議”是以較小的字體設置在確認付款的界面上。就原先的協議,張駿表示,“活動主辦方有義務和責任將相關條款在顯著的位置加以提示。”
張駿還強調,主辦方對於相關活動資金明細、獎勵人數等信息,需要通過公正的第三方進行確認。江蘇中慮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樾莉也表示,APP上如有關於“主辦方有權隨時終止活動,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內容,屬於免除己方責任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此外,她還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用戶付出了時間和精力,如果商家認為返還門票錢款即為違約金,而用戶認為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調增。”(圖片為網頁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