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校生因校園貸成被執行人不納入失信名單
2日,最高法舉行發布會發布《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意見明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此外,意見明確,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於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
在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並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發布會其它要點:
凍結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超過20%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執行局局長孟祥指出,《意見》明確嚴格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應當以債權額為限計算出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在計算時,每股股票的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確定,嚴格禁止超標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
以下情況可暫時解除限制消費
意見明確,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並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時間。
為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保留必須生活費
意見明確,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同時意見還規定,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
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受教育權利
意見明確,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標準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標準,也不屬於限制範圍。人民法院在採取此項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