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記錄可作證據利於降低交易成本
依據12月26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根據新規,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據報導,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的話題,一度衝上了熱搜排行榜第二名的位置,足見其受關注程度之高。有人調侃到“你在網絡上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這無疑有利於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和交易成本,但也提示人們,在從事社會交往和市場交易活動時,既要注重學習法律常識,又要具有一定的證據意識,以便發生糾紛時可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互聯網時代,微信、微博、QQ、電商平台成了人們社會活動或市場交易的重要載體。電商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商品時,必須與消費者通過電商平台提供的渠道進行聊天商談並交易結算,不得繞過平台與消費者私下交易。還有一些人出借資金、商談事宜時通過微信、QQ等進行,並通過網絡轉賬交付資金。這既順應了時代潮流,又極大地節約了成本。同時,也決定了賦予電子數據法定證據的合理性。如果漠視電子數據在證據中的重要地位,既無利於定分止爭,導致大量糾紛難以解決,也無利於互聯網語境下社會交往和市場交易的活躍。
其實,在電子數據正式成為法定證據之前,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就在探索如何使用電子證據,並以裁判的形式肯定了電子數據的證據地位。互聯網法院的成立運行,以及對大量網絡糾紛的裁判,也為確立電子數據證據地位並如何規範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
當然,也有網友擔心電子數據被篡改,這一擔心完全可以避免,因為司法裁判並非以單一的證據為依據,將綜合其他證據加以判斷,且將對造假者嚴厲制裁。長遠來看,認可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既節約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又能降低社會交往和市場交易成本,是司法順應潮流、助推社會發展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