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直播時失手墜亡直播平台之責不可免!
2017年11月,國內“高空挑戰第一人”吳永寧在直播表演攀爬高空建築物時失誤,墜樓身亡。其母何某以網絡侵權責任為由,將直播平台“花椒直播”所屬公司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密境和風公司”)訴至法院。
11月22日,本案二審在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密境和風公司賠償何某3萬。
今年5月,密境和風公司發布危險性視頻被訴網絡侵權案一審判決後,直播公司提出上訴。11月14日,二審在北京四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雙方同意調解,法庭隨後休庭。後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經合議庭合議,22日上午依法公開宣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有誤,但裁判結果正確,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何某三萬元,駁回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應進行必要規制
本案中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人現實存在,且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網絡空間具有開放性、公共性的場所特徵,那麼,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也應適用上述規定,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北京四中院認為,事實上,網絡空間作為虛擬公共空間,與現實物理公共空間還是存在著明顯差異,能否將有形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擴張到無形網絡空間,適用網絡侵權責任的內容來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尚存爭議。
但是,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作為一個開放的虛擬空間,網絡空間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進行必要的規制,可以直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進行歸責。
未規制違反社會公德視頻,平台存在過錯
吳某並非專業運動員,自身亦未受過專業訓練,其攀爬活動不僅對自身俱有危險性,還存在因墜落傷及無辜以及引發聚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這種行為於己於人都有巨大的潛在危險,是社會公德所不鼓勵和不允許的。
北京四中院結合吳某的墜亡與密境和風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過錯和因果關係來認定,密境和風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對吳某上傳的視頻是否違反社會公德進行規制,但密境和風公司卻未進行處理,甚至在死者墜亡的兩個多月前,借助其知名度為花椒平台進行宣傳並支付酬勞,對吳某持續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因此其對吳某的墜亡存在過錯。
不適用自甘冒險規則,平台不能免責
北京四中院認為,自甘冒險規則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體危險狀態的存在,仍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並自願承擔風險,在共同參加活動的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
吳某從事的高空建築物的攀爬活動並非一項具有普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是對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風險的活動;北京密境公司亦非活動的參加者,故無法援引自甘冒險規則免除責任。
但是吳某自願進行該類高風險的活動,其對該類活動的風險是明知的,因此吳某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北京密境公司可以根據吳某的過錯情節減輕責任。
希望司法判例能夠喚醒那些沉浸在流量紅利裡“裝睡”的平台,讓直播者在安全合法的底線之上與用戶互動,而不是在分成、打賞和叫好中迷失自我。同時,讓想“裝睡”的平台不能“裝睡”也很重要,那就是法律法規有更明確的界定,讓“裝睡”的模糊空間越來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