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限運動第一人吳永寧墜亡案終審:花椒直播判賠3萬
極限運動第一人吳永寧攀爬高樓墜亡,其家人以網絡侵權責任為由,將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椒直播)訴至法院。11月22日,北京四中院二審宣判,維持一審結果,花椒直播需賠償吳永寧家人各項損失3萬元。
吳永寧生前發布的最後一段視頻截圖。資料圖片
北京四中院認為,花椒直播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對吳永寧上傳的視頻是否違反社會公德進行規制。但直播平台卻未進行處理,因此其對吳的墜亡存在過錯。
北京四中院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
新京報訊2017年開始,吳永寧在花椒直播發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樓的視頻,2017年11月8日,吳永寧在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失手墜亡。吳永寧母親何某將花椒直播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花椒直播賠償3萬元,後者上訴。11月22日,北京四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攀爬高樓墜亡直播平台被訴
新京報此前報導,曾在浙江橫店影視城擔任演員的吳永寧,從2017年開始,在被告旗下的花椒直播等平台發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樓的視頻,總瀏覽量超過3億人次,擁有上百萬粉絲,被稱為“中國高空極限運動第一人”。2017年11月8日,吳永寧在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失手墜亡。
吳永寧母親何某將花椒直播訴至法院。何某起訴稱,吳永寧墜亡時,正處於和“花椒直播”的簽約期內,被告對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動和因果關係,應承擔侵權責任。
花椒直播答辯表示,直播平台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行為並不具有在現實空間侵犯吳永寧人身權的可能性,不是侵權行為;其次,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內容非法律法規禁止內容,被告沒有應當處理的法定義務,不做處理不具違法性。此外,被告與吳永寧之間就“花椒直播”軟件新版本的推廣合作不是加害行為,被告未指令其做超出其挑戰能力或不擅長的挑戰項目。被告前述行為與吳永寧墜亡不具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應該對吳永寧的墜亡承擔相應的網絡侵權責任,但吳永寧本人應對其死亡承擔最主要的責任,被告對吳永寧的死亡所承擔的責任是次要且輕微的,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萬元。
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花椒直播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萬元。花椒直播提出上訴。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堅持正確導向
2019年11月14日,該案二審在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花椒直播上訴認為,吳永寧的行為屬於自甘冒險,平台對此不應承擔責任。同時,平台方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提供儲蓄空間的做法並不屬於加害行為,一審法院推定平台對吳永寧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2019年11月22日,四中院二審對該案進行宣判,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有誤,但裁判結果正確,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花椒直播賠償何某3萬元,駁回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四中院在判決中指出,吳永寧的墜亡是一起悲劇,年輕生命的逝去對於吳永寧的家庭成員是一個沉重的打擊,法院對吳的離去深表痛心,並對其家庭成員致以誠摯的慰問。同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
【釋疑】
1 花椒直播對吳永寧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二審判決認為存在爭議,但應進行必要的規制
作為虛擬空間,直播平台是否對直播人負有安全義務,是法律界探討的前沿問題。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花椒直播”平台作為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所屬的直播平台是公共場所在網絡空間的具體表現形態,具有公共場所的社會屬性,且該平台具有盈利性,與吳永寧共同分享了打賞收益,理應對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二審判決中,北京四中院認為,本案中,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人現實存在,且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網絡空間具有開放性、公共性的場所特徵,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也應適用上述規定,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事實上,網絡空間作為虛擬公共空間,其與現實物理公共空間還是存在著明顯差異,能否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將有形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擴張到無形網絡空間,適用網絡侵權責任的內容來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尚存爭議。
但是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作為一個開放的虛擬空間,網絡空間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進行必要的規制。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的過錯責任原則能夠歸責的情況下,不必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相關的適用範圍。故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應當予以糾正。
2 直播平台與吳永寧墜亡是否有因果關係?
花椒平台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認定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吳永寧所拍攝的視頻內容大部分高空建築物的攀爬活動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極限運動,吳永寧並非專業運動員,自身亦未受過專業訓練,不僅對自身俱有危險性,還存在因墜落傷及無辜以及引發聚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這種行為於己於人都有巨大的潛在危險,是社會公德所不鼓勵和不允許的。
花椒直播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對吳永寧上傳的視頻是否違反社會公德進行規制。但直播平台卻未進行處理,因此其對吳的墜亡存在過錯。
關於因果關係的認定。花椒直播的行為並不直接導致吳永寧的死亡這一損害結果,但是花椒直播不僅對吳永寧的視頻未進行處理,還在其墜亡的兩個多月前,借助吳的知名度為花椒平台進行宣傳並支付酬勞。故直播平台對吳永寧持續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一審判決認定花椒直播與吳永寧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無不當。
3 自甘冒險規則能否減免花椒平台責任?
花椒平台並非活動的參加者,故無法援引自甘冒險規則免除責任
北京四中院認為,自甘冒險規則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體危險狀態的存在,仍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並自願承擔風險,在共同參加活動的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
吳永寧從事的高空建築物的攀爬活動並非一項具有普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是對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風險的活動;況且侵權責任法並未規定自甘冒險規則,花椒平台並非活動的參加者,故無法援引自甘冒險規則免除責任。對於其主張吳永寧係自甘冒險行為,應當免除直播平台民事責任的上訴主張,於法無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吳永寧自願進行該類高風險的活動,其對該類活動的風險是明知的,因此吳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花椒平台可以根據吳永寧的過錯情節減輕責任。一審法院根據吳永寧過錯情節、花椒直播侵權情節等具體案情酌定其應當承擔的3萬元損失數額,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