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撞傷七旬老人快遞員及申通快遞被判賠17萬
據海淀法院網發布的消息,74歲的楊先生被快遞員吳先生撞骨折,因對賠償費用協商未果,將快遞員吳先生和快遞公司北京申通快遞服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吳先生和申通公司共同支付醫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2萬餘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吳先生及北京申通快遞服務有限公司給付楊先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7萬餘元。
原告楊先生訴稱,2018年6月14日早8點30分左右,在定慧橋西引橋下,其在由南向北騎行時被吳先生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撞倒,左腿疼痛,無法站立,被緊急送往醫院急診科救治,診斷為左側股骨頸骨折,左側膝關節頓挫傷。2018年6月19日進行左側髖關節全置換術,術後病情穩定,於2018年6月27日出院。吳先生系申通公司員工,事發當時正在送快遞途中,故吳先生與申通公司應當共同承擔責任,連帶賠償該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
被告吳先生辯稱,事發當時其並沒有行駛,電動三輪車停到馬路邊,當時他在那里分快件,之後楊先生騎自行車過來,騎著過來的時候不知道怎麼回事就碰到了快遞車的車尾,摔倒了,其過去查看並把楊先生攙到路邊,後其找朋友開車過來送到醫院,送醫過程中楊先生的家屬也在場。因楊先生說可以走醫保,所以他沒有墊付醫藥費。侯某承包翠微路這一片區的申通快遞,事發時他在侯某手底下打工,幫忙送申通公司的快遞,因不是申通公司的正式員工,所以沒有對應的工服和車輛,直到2018年7月之後才是申通公司的員工,與申通公司是承包關係。故認為此事系個人的事情,並獨立承擔責任。
被告申通公司辯稱,對楊先生表示同情,但其公司不是適格被告,2018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楊先生和吳先生之間的交通事故,公司不具有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吳先生個人行為,並非工作或職務行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楊先生主張吳先生逆行將其撞傷,吳先生就事發經過前後陳述不一致,先是承認騎電動三輪車將騎自行車的楊先生撞倒,之後又稱電動三輪車停在路邊,楊先生騎自行車撞上電動三輪車,吳先生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釋,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吳先生作出不利的認定,因吳先生首次陳述與楊先生基本一致,故法院根據吳先生首次陳述予以認定。
另,結合楊先生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法院認為,上述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事發當時吳先生騎電動三輪車逆行將騎自行車的楊先生撞傷,吳先生存在過錯,應對此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據查明,事發時,吳先生正在駕駛快遞車為申通公司送快遞。申通公司及吳先生主張,事發之後的2018年7月1日吳先生才正式承包申通公司其中一個片區的快遞業務,在此前,吳先生稱其已開始為申通公司送快遞。對此,法院認為,根據證據顯示,事發時,吳先生確實在為申通公司送快遞,雖然吳先生及申通公司均否認當時雙方存在承包關係,但申通公司提交的承包協議不能充分證明吳先生事發時並非該公司員工,故在無充分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為,吳先生是在為了申通公司的利益、執行該公司的工作任務途中發生侵權行為,吳先生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申通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侵權責任,故申通公司應對此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根據上述分析並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當事人主張,法院判令吳先生及申通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