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Note7爆炸案機主申請再審廣東高院已立案審查
封面新聞記者從北京三星Note7炸機機主回先生處獲悉,由於不服廣州中院“認定三星中國公司不存在欺詐故意”、“支持三星中國公司原價賠償回先生被燒壞的筆記本電腦”的判決,回先生已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目前,廣東省高院已立案審查。
案起:
使用13小時後自燃並燒壞旁邊電腦
2016年9月26日,在廣州工作的北京人回先生購買了一款三星Note7手機,剛使用了13個小時,這款手機便發生自燃,並燒壞了他擱置在旁邊的電腦。
為此,回先生與遼寧購買Note7手機並同樣發生自燃的“第5炸”機主張先生一道,前往北京,委託工信部下屬的中國泰爾實驗室對燃燒原因進行檢測。
2016年10月18日,工信部下屬的中國泰爾實驗室出具了對這兩部手機的檢測結果:張先生的手機“因燒損嚴重,無法推定起火原因”;回先生的手機則為:“樣品未發現外部加熱痕跡,樣品的熱損毀由電池自燃所致,電池由右下角的位置開始燃燒”。
2016年11月29日,在經歷了檢測手機、與三星協商,到中消協投訴等一系列“較真歷程”後,遼寧張先生同意了三星方面退還手機原價5988元錢的處理方式,並接受了對方發放的200元退貨紅包。
但是,回先生並未接受類似處理方式,他將三星中國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判定三星方面對中國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並為其欺詐行為作出道歉,其次是按照中國法律對他進行3倍賠償,並依法一併賠償他被Note7手機燒壞的電腦。
判決:
賠償被燒壞電腦駁回其他請求
2018年11月,該案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決三星中國公司向回先生賠償一台相同型號和配置的筆記本電腦,駁回三倍賠償手機款並承認涉嫌欺詐、公開向回先生道歉的請求。
回先生不服,上訴。
2019年4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即便三星公司在處理中國大陸地區Note7手機電池質量問題過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但並無證據表明,其有故意向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廣大消費者隱瞞重要信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滿足上訴人所主張的欺詐法律要件,上訴人上訴請求三星中國公司向其公開賠禮道歉、三倍賠償購機款,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採納。
此前,回先生在接受封面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不服廣州市中院的判決,“因為筆記本電腦是被手機燒壞的,只賠電腦,不賠手機,前後有矛盾。”
當時,回先生表示,將持續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