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後立遺囑,把遊戲賬號寫了進去
今年26歲的唐峰,在廣州從事金融行業工作。一個朋友意外身亡後引發的財產糾紛,讓他意識到世事無常和遺囑的重要性。於是,他去年到中華遺囑庫立了遺囑。在立遺囑的時候,唐峰專門把遊戲賬號寫了進去。“唐峰將游戲賬號寫入遺囑的舉動,很正常。可以說,在’90後’的遺囑中,虛擬財產已經成為必不可少的內容。”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不久前,“90後”立遺囑一事登上了熱搜榜,與其一同被關注的,還有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
“對於虛擬財產的保護,民法總則已經作了原則性規定。希望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也能增加相關內容,釋放出’虛擬財產可以被繼承’這一信號。當然,在虛擬財產定義和範圍還沒有完全確定的情況下,作出原則性規定可能更合適。”陳凱說。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看來,目前對虛擬財產作出具體規定的時機還不是很成熟,“因為各方的意見都不統一,民法典分編編纂中也沒有這個計劃,這個問題要留待將來形成共識後才能解決”。
“對於科技發展帶來的新變化,人們可能不會在短時間內形成統一的見解。這就要求立法機關要有創新精神,等到多數人達成共識的時候,就可以在法律中作出規定。”楊立新說。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張昂認為,雖然立法時機尚未成熟,但現在必須做好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以微信為例,該軟件推出的時間還不到10年,它的用戶基本都健在,所以繼承的問題很少遇到,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方面的問題會逐漸增多”。
“90後”遺囑以虛擬財產為主
1993年出生的唐峰,已經在廣州買了房,名下還有股票和一筆數額不小的存款。
“他來我們這裡諮詢的時候說,之所以萌生立遺囑的念頭,是因為他的一位朋友意外身亡後,家里人因為財產分配的問題打得不可開交。這件事讓他覺得世事無常,如果可以提前做好安排,會免去後顧之憂,對自己和家人都好。”中華遺囑庫公益推廣部負責人陳瑾說。
對於唐峰而言,遊戲賬號的重要性,不亞於房屋、股票和存款。
“從上大學開始,唐峰開始痴迷於網絡遊戲,算得上是一名資深玩家,在他看來,自己的遊戲裝備能值不少錢。所以他特別提出,想將游戲賬號寫進遺囑裡。通過我們專業人員的起草,他的遺囑不僅處分了房產、股票和存款,還處分了遊戲賬號、微信賬號、支付寶賬號等虛擬財產。”陳瑾說。
唐峰的謹慎,並非杞人憂天。因為在以往的媒體報導中,公民意外去世後網絡賬號難以被繼承的事件,並不少見。
2011年,瀋陽王女士的丈夫在一場車禍中喪生。她想要獲得丈夫QQ郵箱內保存的兩人照片和信件,由於不知道密碼,只好向騰訊公司求助,但在交涉之後並沒有成功。
對此,騰訊客服人員解釋說,根據騰訊公司與用戶之間達成的協議,QQ號碼所有權歸騰訊所有,用戶只是擁有號碼使用權。用戶不能將QQ號碼作為個人財產處置,不屬於法律上遺產繼承的範疇。
與唐峰一樣謹慎的“90後”,並不少。
中華遺囑庫統計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8月底,“90後”立遺囑人數為236人,其中最小的是18歲。“90後”遺囑訂立者的財產繼承中,不動產、股票等財產極少,主要以現金存款和虛擬財產為主。
為什麼越來越多的“90後”開始立遺囑,而且普遍重視虛擬財產?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遺囑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立遺囑的人呈現’年輕化’趨勢。’90後’在立遺囑時著重強調虛擬財產,體現了他們對於精神需求和情感價值的重視。 ”陳凱分析道。
遺囑與企業規定可能會衝突
但微信賬號、支付寶賬號、遊戲賬號等類似虛擬財產的繼承,還需要過一道關卡。
《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規定,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賬號;《支付寶服務協議》規定,用戶標識和賬戶僅限您本人使用,請勿轉讓、借用、贈與、繼承,但支付寶賬戶內的相關財產權益可被依法繼承。
在陳凱看來,儘管協議中明確說不能繼承,但這些規定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目前仍未確定。從保護用戶財產的角度來說,這些虛擬財產應當被繼承。
“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同時,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來說,虛擬財產如果不能被繼承會損害到財產擁有者家庭的權益,例如,微信賬號、QQ號碼等網絡賬號中有積累的人脈資源,這些資源對於用戶及其家庭而言都是財產。”陳凱說。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QQ號碼、微信賬號、遊戲賬號等網絡賬號,都具有財產的法律屬性,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允許被繼承。
“遊戲賬號等網絡賬號的財產屬性,主要表現在用戶與運營商之間獲取服務的方式上。賬號的取得,有時候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即使不交錢,運營商也會通過廣告流量或者在進行上市募股時把用戶資源進行疊加當作商譽、固定資產,從而獲取利益。
總而言之,用戶付出了相應對價,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當然可以被繼承,這也是民法總則的立法思想所在。”劉俊海說。
但一個不能迴避的問題是,如果遺囑內容和企業規定發生衝突後,怎麼辦?
“如果遺囑合法有效,在被繼承人去世後,因繼承引發的糾紛,必然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那我們就要考慮,如果法院作出了生效文書,如何執行?”張昂說。
張昂認為,在執行層面,可能涉及到虛擬財產的開發者或運營商的權利義務。要解決相應的問題,就必須在立法上將虛擬財產與運營商徹底獨立出來,明確規定運營商只能是服務平台,而不能做虛擬財產的所有者。那麼,產品服務協議裡“不得繼承”的規定,也就會因為違反法律而無效。
在虛擬財產與隱私保護間抉擇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虛擬財產的繼承是否會侵犯用戶隱私?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注意到,與遊戲賬號、網絡店舖等虛擬財產不同,對於微信賬號、QQ賬號、郵箱等類似的網絡賬號,企業基本上都會在協議中作出“不得繼承”的規定。
朱巍認為,之所以這樣做,最主要的原因是出於對個人隱私的保護。
“關於這一問題,在民法典分編編纂中也討論過,專家的意見並不統一。有的專家認為,虛擬財產可以繼承,即使其中包含隱私也沒有問題,因為個人日記中也有隱私,當其死亡後,日記本也是遺產,也能夠繼承,為什麼郵箱等類似物品就不能繼承了呢?有的專家則持反對意見,認為隱私權應當保護,不能將電子郵箱等類似物品作為遺產繼承。”楊立新說。
陳凱認為,保護用戶隱私的目的,是為了服務用戶,從這一角度出發,企業不應“一刀切”地禁止網絡賬號的繼承,而是應當將這個選擇權交給用戶,由用戶在服務協議或者遺囑之中作出選擇,決定是否允許他人繼承自己的相關虛擬財產。
那麼,在無遺囑的情況下,郵箱、微信賬號等虛擬財產是否可以被繼承?對此,專家的觀點並不一致。
陳凱指出,目前,我國網民規模達8.54億,其中立遺囑的人只是少數。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應當從保護用戶及其家庭權益的角度出發,允許繼承。
“除了具備財產屬性,微信賬號等虛擬財產還具有較高的精神價值,它有著死者與死者家屬共同的精神寄託,這種情感應該得到尊重。”陳凱說。
朱巍則認為,虛擬財產中的微信號、QQ號等物品,不僅有財產屬性,還涉及到個人隱私,其中的一些內容,持有者也未必想讓家人知道。因此,除非當事人生前有遺囑明確提到這些可以繼承,否則出於保護個人隱私的考慮,是不可以繼承的。
“因此,當下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好分類工作。哪種情況下、什麼樣的虛擬財產可以被繼承,這需要在立法部門、司法部門、社會公眾、互聯網企業中逐漸達成共識,進而等時機成熟之後,上升到法律層面。”朱巍說。
(應採訪對像要求,唐峰為化名)